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2组,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表1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锂电池)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I2(A)放电 | GB/T 36972-2018 5.2.1/6.2.1 |
2 | 过充电保护 | GB/T 36972-2018 5.4.2/6.4.2 |
3 | 短路保护 | GB/T 36972-2018 5.4.4/6.4.4 |
检验项目附表2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铅酸电池)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1 | 2hr容量 | GB/T 22199.1-2017 4.4/5.5 |
2 | 大电流放电 | GB/T 22199.1-2017 4.5/5.6 |
3 | 能量密度 | GB/T 22199.1-2017 4.7/5.8 |
4 | 快速充电能力 | GB/T 22199.1-2017 4.9/5.10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意事项:
(1)如抽样样品无法提供充电电压,检验单位按照充电电压为钴酸锂和三元体系锂电池4.2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串数的串数)、磷酸铁锂体系锂电池3.6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数)进行测试;
(2)如抽样样品无法提供放电终止电压,检验单位按照放电截止电压为钴酸锂和三元体系锂电池2.75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串数的串数)、磷酸铁锂体系锂电池2.0V*n(n为单体电池或单体电池并联块的串数)进行测试。
(3)如因样品测试过程中有损坏导致后续项目无法进行,则后续项目不进行测试及判定,已完成的项目按照细则要求进行判定。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原样品。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GB/T 22199.1-2017《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第1部分:技术条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