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至2024年2月3日,在本局公告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尚未办理已取得的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局拟决定依职权注销下列单位已取得的市场名称登记。
对此,下列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序号 | 市场名称 | 市场举办方名称 | 地 址 |
1 | 绍兴市家电市场 | 绍兴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 绍兴市兴文桥直街3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