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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330602307548409X/2024-94059 生成日期 2024-02-05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发〔2024〕3号 统一编号 DYCD00-2024-0001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发〔2024〕3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4月7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禁火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

(三)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四)严禁进山狩猎、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玩火自娱;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当地镇(街道)和村(居)等基层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向当地镇(街道)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区森防指办值班电话:0575-85128857,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值班电话:0575-88137690。

七、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