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330602307548409X/2024-94060 | 生成日期 | 2024-02-06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政发〔2024〕4号 | 统一编号 | DYCD00-2024-0002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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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绍兴环城河外边界线以内的区域范围(塔山街道和府山街道全域范围);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附图)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主城区外各镇街禁售禁放区域范围 各镇街禁售禁放区域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并公告。 三、其他重点区域禁售禁放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区域范围以外,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单位、山林、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10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其他事项 (一)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二)购买者应当向烟花爆竹的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并按照燃放说明,安全、文明燃放。 (三)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非法经营、燃放、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12345。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越政发〔2022〕23号)同时废止。 附:越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示意图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