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单位(名单附后),经本局催办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市场名称注销登记手续,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现决定注销下列单位已取得的市场名称登记,未缴回的市场名称登记证作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序号 | 市场名称 | 市场举办方名称 | 地 址 |
1 | 绍兴市家电市场 | 绍兴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公司 | 绍兴市兴文桥直街3号 |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