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细华:
本局于2023年7月26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3〕32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人民币4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绍越市监罚催〔2024〕3号)的文书送达情况如下:因你在立案前便已不在原地址经营,无法现场送达或留置送达。本局于2024年3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你的身份证住址邮寄《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绍越市监罚催〔2024〕3号)(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邮递单号1160878328270),该EMS邮件因收件人未在收件地址且电话无法接通于2024年3月12日被退回本局。
因你的身份证住址并非经营地址或经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执法文书签收地址,该EMS退件不视为依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绍越市监罚催〔2024〕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绍越市监罚催〔2024〕3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