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宁创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你单位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