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官信蔬菜经营部:
你(单位)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一案,对你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129号)。
前期因你已不在原经营地址经营,执法人员通过向你身份证住址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你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129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129号)。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129号)(注:关键个人信息已作脱敏处理)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