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鑫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责令停止使用,并做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133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