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综改办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和《绍兴市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绍市财基〔2015〕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越城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越财〔2013〕8号)和《越城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越财〔2013〕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越城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
越城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综改办关于印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5〕1号)和《绍兴市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绍市财基〔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主要为区级财政预算内每年专项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以及省级财政按照政策拨付的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区农办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的确定及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等。区农办、区财政局根据奖补政策、工作要求,建立完善项目储备库,负责奖补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配坚持“民办公助、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竞争性结合因素法分配管理方式。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村庄道路,包括通村道路以及村内各自然村道路连接和硬化,田间机耕路修建;
(二)村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村庄河道治理;
(三)村民饮用水项目,包括村内自建水源和统一供水设施建设;
(四)村内卫生保洁设施,包括村庄污水集中治理、村内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建设;
(五)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建设,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村民文化健身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
(六)村民群众认为受益面较广的其他便民利民设施项目。
村民私人属性的房前屋后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由村民自己负责投入。
对单纯用于村干部办公的村级组织办公楼建设、弥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及公共开支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对非集体属性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一般不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第六条 奖补资金实行竞争性结合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奖补工作开展情况、镇街作用发挥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等。具体如下:
(一)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财政奖补工作全域组织发动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情况,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及工作考核情况。
(二)镇街作用发挥情况,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立项申报、资金拨付、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中镇街财政管理机构参与情况,镇街财政管理机构就地就近资金和项目监管情况。
(三)信息监管系统应用情况,信息监管系统在线应用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四)其他因素,包括资金绩效评价与工作考核情况等。
第七条 奖补标准。为减轻村级负担,要合理控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投资规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总投资一般控制在100万元左右。财政奖补资金一般为项目核准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左右(其中省级财政承担1/3,区级财政承担1/3)。
第八条 奖补对象。奖补对象原则上是行政村。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区财政根据省财政提前预告的下一年度奖补资金计划编入下一年度区本级财政预算,在下一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基础、村级组织为项目主体、镇街初审、区级审定择优立项”的基本工作流程要求,由各镇街上报项目,区财政局、区农办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储备库。列入奖补实施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择优选取。项目审定前应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预算审核情况,核定项目拟立项投资额。
第十一条 奖补方式。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以货币方式补助。区财政将奖补资金按规定的程序拨付到镇街,再由镇街拨付至项目所在村。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为鼓励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早启动、早完成、早见效,财政奖补资金采取预拨制。第一次原则上在项目开工及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到账后预拨40%,具体由区农办提出拨付建议,区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镇街;项目完成后,由区农办、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协审单位)进行造价结算审计,并组织区级验收,根据区级验收结论,区农办提出拨付建议,财政拨付余下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实行公示制度。各镇街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管理要求、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并认真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做好项目实施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村级组织应当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情况全程公开公示,及时公布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助、工程进度、奖补资金等情况,接受村民群众监督。对已完成的项目,应在现场醒目处竖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标志牌,以进一步激励民办公助精神。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支科目进行核算,镇街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财政管理职能,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财务核算进行指导监管,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不得用于本议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也不得返还给出资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形成的村级集体资产的,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帐核算。
第十五条 节约项目支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和规定程序选择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为节约使用资金,在坚持质量标准和严格管理制度前提下,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节省项目投资和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的监督由村民民主选举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监督小组对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村提出申请,镇街初验,并出具工程量丈量记录,明确验收意见后,提出区级验收申请。区农办牵头在镇街初验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和镇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审计审价等工作,验收情况作为办理资金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区级部门对镇街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分配奖补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作创新情况等方面。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每年选择部分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并将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第二十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财政局要加大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财政奖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对违反一事一议程序、加重村民负担、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要及时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要按项目建档立册,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镇街协调推进和就地就近管理作用。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计划管理、选项申报、资金拨付、日常性监管、检查验收等环节,充分发挥镇街一级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充分依靠镇街党政力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推进管理。
要积极发挥镇街财政机构就地就近项目资金监管的职能作用。区财政应认真做好与镇街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及时把上级和本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办法、项目和资金等信息通达给镇街财政机构,确保其有效开展资金监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化管理。各镇街要按照省级的管理要求,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资金监管、项目数据统计等全过程情况纳入全国统一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越城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越财〔2013〕8号)和《越城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办法》(越财〔201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