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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24-95131 生成日期 2024-04-22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4〕11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24-0001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24〕11号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发挥绍兴市越城区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绍市财企〔202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产业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区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是指围绕我区支持引导且符合我区经济发展导向的集成电路、医疗器械、高端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包括围绕战略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性产业项目,强链补链项目,省市县长工程项目,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等。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通过科学布局、合理新增的方式组建,区级新设产业基金根据主责主业由绍兴越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集团”)、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集团”)负责出资注入。如国家、省、市、区有其他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架构和组织分工


第五条  区产业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出资国企、基金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健全基金运作管理机制,推动我区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六条  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和相关区领导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招商服务中心(筹)、国投集团、高投集团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负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国投集团、高投集团等国企代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出资国企”),由出资国企负责组建基金主体,协调管理基金相关事项。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区产业基金项目立项决策,并对基金投资、退出决策进行监督,包括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招商服务中心(筹)等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委宣传部、国投集团、高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可作为项目管理的参照部门。其他部门如有需求的,报部门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可纳入产业基金项目主管部门。

第七条  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负责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负责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指导基金主体组建。

第八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负责牵头制定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参照省、市尽职免责指导意见,适时出台区尽职免责实施意见,并牵头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重要政策制定、基金规模增减等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区国资办)报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职责为:负责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统筹推进基金相关日常重大事项;负责审议涉及母基金认缴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子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的投后重大事项或重大风险;研究决策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投资运作方案,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负责组建由分管区领导任主要负责人的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负责召开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基金联席会议;负责落实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研究确定基金投资方向,统筹推进基金相关日常重大事项,牵头协调投资退出相关事宜;负责组织基金联席会议对项目立项进行审议决策,决策结果须经分管区领导审定;负责委派观察员对项目投资、退出决策过程进行监督;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政策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管理;负责本部门决策项目投后重大事项的审批;协助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接合作;落实区产业基金拟投资项目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

第十一条  出资国企主要职责:负责代行出资人职责;牵头负责基金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对接合作;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配合做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定期报送区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基金主体主要职责:基金主体为有限合伙制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等基金投资事宜;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参与项目立项决策;负责组织基金投资决策、退出决策,以及落实项目入股谈判、协议签署、投后管理、退出等相关后续工作。


第三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以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的方式。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投资方式、非定向基金投资方式。

第十五条  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区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亿元,且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采取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30%,最高出资额不超过10亿元;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非定向基金规模的30%;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不为第一大股东。

特别重大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和子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重点投向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引导方向,在集成电路、医疗器械、高端服务业、历史经典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设立;

2.子基金累计投资于越城区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区产业基金的实际出资金额;

3.区产业基金原则上不优先于其他出资人出资,不得作为定向或非定向基金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4.区产业基金的投资期限: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确定后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

5.区产业基金参股的非定向基金必须有可投项目储备及项目投资计划;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

6.区产业基金参股的直投项目、子基金应有具体的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等,应有明确的投资规模和资金募集情况。

第十八条  区产业基金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区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等。

1.项目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征集和项目立项工作,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公开征集投资项目,国家、省、市、区重点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制定议事规则。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区领导担任主要负责人,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出资国企等部门组成;并可根据会议审议需要组织外部专家给予建议,外部专家一般为投资决策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部门(单位)代表、资深专业人士等。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基金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立项决策,并负责建立健全基金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基金联席会议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等部门(单位)分别委派代表,联合母基金管理人代表组成。决策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事项须经基金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国家、省、市级基金有要求区产业基金配比投资相关项目立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

项目经基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将意向项目投资交办单以书面文件形式交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项目投资方案,项目投资方案应提出项目总规模、区产业基金出资比例、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

2.出资国企督促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基金管理职能,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交办单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

3.基金管理公司根据相关基金协议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抄送项目主管部门和出资国企。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基金管理公司主持召开,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项目主管部门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具体决策流程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4.经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牵头完成审批程序,将形成的批复文件送出资国企。由出资国企实施出资,并抄送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5.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程序向母基金决策管理委员会报批后执行。

6.项目投资方案经审定后满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区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项目主管部门可在运作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母基金管理费率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如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按照约定管理费率100%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约定管理费率85%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合格的,按照约定管理费率70%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不高于约定管理费率50%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视事项严重程度,直至全额扣减管理费。

子基金年度管理费率原则上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2%/年的比例,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具体支付及考核方式由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

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根据项目情况,区产业基金可予适当让利。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按原有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项目评估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如章程或协议中约定受让方的,区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如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受让方或未按约定转让的,需按原有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后,由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投资后1年以上,子基金或被投项目企业未按投资计划开展投资业务或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区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条  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区农水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游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招商服务中心(筹)、国投集团、高投集团等部门的项目投资工作纳入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制定统一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并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出资国企等相关部门对区产业基金进行联合绩效考核。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情况纳入区财政局(区国资办)对出资国企年度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中国境内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出资国企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基金运作与管理开展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要求,须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已履职尽责的,如基金项目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4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出资国企报送相关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出资国企审核后报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出资国企提交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出资国企审核后报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出资国企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情况,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项目投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出资国企、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原有投资决策程序报批,并将上述问题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报区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抄报出资国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越政办发〔2023〕33号)同时废止。

越政办发〔2024〕11号(公开发布).docx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