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 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3 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区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不符合《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有关规定、截至2023 年12 月31 日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抄告单、指南、指引等全口径政策文件。
二、责任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上述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司法局汇总、审查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其他政策文件,由起草单位会同主要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区司法局汇总、审查后,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清理。
(二)区级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由该部门(单位)组织清理。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由乡镇(街道)组织清理。
(四)起草、制定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单位)组织清理。
三、工作要求
报送清理情况表和汇总表的要求如下:
1.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报送。
2.区级部门(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由该部门(单位)负责报送。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由乡镇(街道)负责报送。
请负责报送的单位于2024 年5 月16 日前将清理情况表和汇总表(附件1、2)加盖单位印章,扫描成PDF 稿,通过浙政钉报送至越城区司法局法治调研与监督科喻慧, 联系方式0575-85730608。
附件:1.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
2.涉及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汇总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4日
20240514关于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