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等规定,现将我省取消的地方设定证明事项和动态调整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本次地方设定证明事项取消后,我省已无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