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越城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绍兴市包点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2月27日采购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后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410907895),检验结论: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当事人绍兴市包点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采购农残超标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要求对采购的食品查验相关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4〕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