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11330602MB1L17516H/2024-95081 | 生成日期 | 2024-04-29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 越交〔2024〕9号 | 统一编号 | DYCD17-2024-0001 |
绍兴市越城区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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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绍兴市越城区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越城区交通运输局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 绍兴市越城区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细则
一、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7号)等规定,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补贴资金继续直接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和巡游出租车实际经营者,涨价补贴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其中:农村客运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出租车涨价补贴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十四五”期间补贴资金的30%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70%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二、使用范围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农村客运补贴费改税部分按实际运营的城乡公交和农村客运车辆经综合评定后直接发放给经营者。涨价补贴部分统筹用于支持提升城乡公交一体化水平,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农村客运车辆公交化改造。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鼓励辖区公共交通经营主体,通过并购等方式,推进涉及越城区农村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按照线路评估价值给予补助。 2.新能源城乡公交运营补助。为进一步提升城乡公交车辆运营水平,按照用于城乡线路的新能源公交车辆,且月均运营里程不少于2500公里的,给予每辆车每年1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资金的50%。 3.公交补电设施建设补助。对建设的农村区域公交补电设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竣工验收决算金额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一般不高于充电设备购置金额的50%)。 4.城乡公交服务与监管数字化项目。支持城乡公交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及数字化监管项目,包括城乡公交监管系统建设、监管系统和相关设施设备升级和维护等。 5.其他补助项目。其他涉及清洁能源应用、小件快运、客货邮融合发展等城乡公交一体化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求给予补助,其他补助项目补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部分资金的50%。 (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部分按巡游出租车实际经营天数进行核算发放。涨价补贴部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购置。2023年新增或到期更新的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给予每辆一次性购车补助2.5万元,2024年、2025年逐年减少0.5万元。提前1年及以上更新为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即旧车报废或转籍时间比经营权到期时间(不计算因为疫情原因额外续延的经营权年限)提前365天及以上的,额外补助1万元。 2.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自上牌之日起一年内营运里程达4万公里的给予一次性运营补助,每辆1万元,“十四五”期间每车最多享受一次运营补贴。 3.巡游出租车信息化。支持巡游出租车信息化改造升级,用于巡游出租车信息化提升项目,包括车载终端升级和维护、监管系统升级和维护、设施设备运维、95128电召服务等。 4.巡游出租车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巡游出租车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巡游出租车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巡游出租车公益广告宣传、巡游出租车行业党建示范点建设等。 5.巡游出租车行业褒扬激励。对出租汽车行业优质文明服务予以激励,树立行业正能量,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开展巡游出租车优质服务驾驶员评选,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95128”出租汽车爱心车队驾驶员给予每车每年不低于1000元的补助;出租车爱心车队驾驶员承接“爱心助考”“爱心助老”等爱心服务的,根据服务时间参照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标准给予补助。 6.新能源公共汽车充电服务费。根据上级部门公交购买服和财政补助相关政策,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清算方案明确的电动公交充电服务费补助数额给予补助。 7.公共汽车服务提升。用于公共汽车基础设施提升补助,包括公交枢纽服务功能提升、公交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公交公益广告宣传等建设示范城市工作任务的项目。 8.行业纾困。用于特殊时期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纾困补助。 (三)支付完以上项目后,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清理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拨付流程 由交通运输部门按年度提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具体项目使用方案经公示后报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由行业管理部门完成资金兑付。如有法律法规规定取消资格的情形,经研究后取消农村客运、巡游出租汽车相应补助资格。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后30日实施,适用于越城区农村客运、巡游出租汽车,适用期限为2023年、2024年、2025年。如遇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上级要求执行。 (盖章版)《绍兴市越城区农村客运补贴、城市交通发展中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联合发文文件.pdf 信息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