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绍兴传吉贸易有限公司等18家有限责任公司(名单附后):
因当事人绍兴传吉贸易有限公司等18家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在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企业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附件:绍越市监处罚字〔2024〕2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绍兴传吉贸易有限公司等18家有限责任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