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你单位原经营地址现场的特种设备已经不在使用,经我局现场查看,上述特种设备未在现场。目前你单位未办理使用状态变更手续。我局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作为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停用或者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我局拟对你单位特种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联系人:屠欣鑫,联系电话:88139909。
特此公告。
附件:特种设备清单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7日
特种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使用状态 | 设备代码 | 设备名称 | 出厂编号 |
1 | 在用 | 51103306022020110009 | 叉车 | 110842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