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国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力度推动涉水违建强制执行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走深走实,一些矛盾也浮出水面,如综合执法部门承接能力与行政处罚事项划转数量不匹配、部分事项专业度过高、部分职责边界(案件移送、责令整改)未厘清,确实导致部分工作难以开展,行政行为主体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涉水违建强制执行工作。
就此,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会上市水利局与市综合执法局达成一致,会后市司法局形成《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明确如下:
一、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由水利部门依法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水利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将相关案卷材料移送综合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立案调查。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妨碍行洪的,由水利部门、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以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绍政发〔2020〕13号)规定分别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各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又违反《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争议双方按照本意见第一项规定执行。水利部门在案件线索移送函中应当说明该案件线索涉嫌同时违反的法律、法规情况。
联系人:俞乔华
联系电话:88600238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