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2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涵丹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12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佳源悦城18幢109室的绍兴市越城区涵丹餐饮店的红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发现该红椒为不合格产品。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签发编号为NO:ZJCJ242603198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涵丹餐饮店于2024年6月12日以5元每千克的价格购入5千克红椒,采购总价共计25元。该红椒抽样用去3千克(含备样),剩余均作为餐饮配菜使用完毕。本案货值为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在调查过程中,该店未能提供进货凭证,无法说明其进货来源。2024年8月16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店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告〔2024〕4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绍兴市越城区涵丹餐饮店采购使用上述红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其采购涉案红椒却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原料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该餐饮店能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该餐饮店采购使用涉案红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该餐饮店采购食品原料却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及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作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责令立即改正,并决定行政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三)绍兴市越城区涵丹餐饮店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