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4年绍兴市越城区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龙洲花园97幢底层、二楼的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龙洲店销售的散装槐扁枝(荔枝干)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4月18日,我局在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龙洲花园97幢底层、二楼的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龙洲店销售的散装槐扁枝(荔枝干)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检查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进货价格是29.4元/千克,总共进货4.5千克,实付132.3元。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4年4月3日从沧州永盛枣业有限公司购进散装槐扁枝(荔枝干)4.5千克,购入价每千克29.4元,实付132.3元。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241091847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散装槐扁枝(荔枝干)。
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限量的散装槐扁枝(荔枝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说明散装槐扁枝(荔枝干)的进货来源,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其事先并不知道采购的散装槐扁枝(荔枝干)该指标不合格,并无主观故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 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不罚〔20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