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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某某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馒头)

发布日期: 2024- 09- 12 15: 29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郑某某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DBJ24330600300535166ZX

样品名称

馒头

加工日期

2024-07-02

型号规格

/

供应商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郑某某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检验机构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7-17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7-19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加工数量:(11个),货值(11元);已销售数量:(8个库存数量:(0kg
2)封存库存数量:(0kg
3)召回数量:(0kg)。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未销售给消费者。

原因排查

在加工制作中添加了一种叫清甜素的食品添加剂

行政处罚

1)于(2024724日)立案,(20249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身份等相关资料,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捌圆整);2、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

3)已于(2024年9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442号。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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