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总局要求,现将郑某某不合格食品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BJ24330600300535166ZX | 样品名称 | 馒头 |
加工日期 | 2024-07-02 | 型号规格 | / |
供应商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郑某某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甜蜜素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检验机构 |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07-1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07-19 |
(二)餐饮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餐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在加工制作中添加了一种叫清甜素的食品添加剂 |
行政处罚 | (1)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2024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馒头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身份等相关资料,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捌圆整);2、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 (3)已于(2024年9月6日)下达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处罚〔2024〕4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