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越委办〔2024〕3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越创组办〔2024〕1号)文件精神,现将越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四街道除外)申报2024年度科技创新政策(知识产权)财政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二条)
1.中国专利奖奖励
1.1扶持对象
(1)在当年度新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奖;
(2)申请人须为该专利获奖时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
1.2扶持标准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 万元、10万元;
1.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获奖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2.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
2.1扶持对象
在区内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实施商标品牌培育、运用和管理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
2.2扶持标准
对当年度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三条)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3.1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当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或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
(2)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知识产权)质押合同须进行质押登记。
3.2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企业,依据贷款合同或相关约定,按其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占质押及其它担保总额比例所对应的实际放贷金额以及实际贷款使用期限计算(其中,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待全部结息完成后,进行一次性补助;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待完成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息后,进行一次性补助),或作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的标的实际融资及使用期限计算。
(1)对以发明专利权进行质押的贷款,或者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利率(融资成本)高于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50%给予贴息扶持,利率(融资成本)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的5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以数据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的贷款,或者通过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进行融资的,利率(融资成本)高于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30%给予贴息扶持,利率(融资成本)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融资成本)的3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12万元。
(3)对以其它知识产权(商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质押的贷款,利率高于同期LPR的,按同期LPR的20%给予贴息扶持,利率低于同期LPR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的20%给予贴息扶持,最高不超过8万元。
(4)贴息期内LPR发生变动的,以周期内最低LPR作为计算依据,若企业实际贷款利率(融资成本)低于同期LPR的,则按实际贷款利率(融资成本)按比例给予贴息扶持。
(5)对涉及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按实际放款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6)上述补助,仅针对该知识产权首次质押适用,一次性质押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仅针对首年给予补助。
(7)上述补助,每家企业当年合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2024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明细表(附件2);
(3)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如有抵押、担保合同请一并提供)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登记证书,或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相关凭证。涉及评估的,提供相关评估凭证。
(4)涉及该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已完成结息清单证明,或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成本支出凭证。
4.专利保险费补助
4.1扶持对象
(1)已注册或登记的企业;
(2)申报企业须在当年度与保险机构签订专利保险合同。
4.2扶持标准
对企业投保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涉外专利保险的,年度保费在3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对企业购买其他专利保险或数据知识产权保险、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的,年度保费在1万元额度内,给予全额补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4.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专利保险的保单及专利保险保费支付凭证。
(三)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四条)
5.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奖励
5.1扶持对象
当年度通过验收的省、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企业、实验室或高校、科研院所。
5.2扶持标准
(1)对当年度通过验收的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奖励30万元。
(2)对当年度通过验收的市级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给予奖励15万元。
5.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信息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材料。
6.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奖励
6.1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涉及转化提升发明专利的唯一权利人或第一权利人(涉及转让的,申请主体为转让前的权利人);
(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涉及转化提升的发明专利专利权(申请权)在区内,且法律状态有效。
6.2扶持标准
(1)对新授权发明专利,与专利产品备案相关联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2)对当年获得美、日、欧等国家海外同族专利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
(3)对当年进行质押融资并实现500万元—8000万元质押金额(涉及多件专利质押的,按均值计算)的有效发明专利,按每件奖励2万元,同一件发明专利仅适用首次质押;
(4)对当年实现专利标准化的有效发明专利,纳入国际标准的奖励2万元,纳入国家标准的奖励1.5万元,纳入行业标准的奖励1万元,纳入省级地方标准的奖励0.5万元;
(5)对高校、科研院所转让或许可给企业,且转让(许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对于同一专利在同一年度分别符合上述情形的,按上述标准叠加奖励,单件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件,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6.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7.专利诉讼维权资助
7.1扶持对象
(1)申报企业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且为诉讼案件原告(企业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的除外);
(2)同一年度内,同一家企业获得各类专利诉讼维权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2扶持标准
(1)对企业在国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7.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法院终审判决书(国外案件需提供经我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及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维权代理费用(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相关单据(国外案件中的相关外文单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8.知识产权纠纷调处资助
8.1扶持对象
(1)申请主体须为知识产权纠纷调处的当事人(原告、被告);
(2)同一年度内,同一申请主体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8.2扶持标准
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8.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仲裁机构、公证机构、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票据。
9.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奖励
9.1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单位。
9.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给予20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认定(备案)为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
9.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加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五条)
10.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奖励
10.1 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及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认证的企业。
10.2扶持标准
(1)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当年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1-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高校给予 15万元奖励。
(4)对当年被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企业以及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科研组织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 56005)认证的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6)对当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或“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认证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10.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1.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奖励
11.1扶持对象
当年通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的企业。
11.2扶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绩效评价的企业,合格的,给予2万元奖励;良好的,给予3万元奖励;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
11.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12.专利导航(预警)项目奖励
12.1扶持对象
专利导航、预警项目须经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
12.2扶持标准
(1)对经省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40万元奖励;
(2)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3)对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立项,并通过验收的专利预警项目和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一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同时进行FTO分析(目标市场需为G20国家)的在预警或导航项目奖励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分两期验收的专利导航项目,待二期通过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对于同时列入市级、省级项目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叠加奖励。
12.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立项、验收文件。
13.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奖励
13.1扶持对象
(1)于2022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
(2)自执业备案后,在越城区专利代理机构连续工作满2年;
(3)通过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当年度专利代理师执业考核,并考核合格。
13.2扶持标准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的,给予2万元奖励。
13.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专利代理师资格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执业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14.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奖励
1.扶持对象
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
2.扶持标准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3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其他与奖励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申报程序
加快科技创新政策(知识产权)财政补助由越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四街道除外)范围内企业或个人主动提出申请,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由所在地街道(镇)负责组织属地项目资助的申报、初审核工作;
(二)通过初审核的申报项目,由所在地街道(镇)报区市场监管局;在征求区级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区市场监管局提出资助项目核定意见、资助额建议意见并公示(内容包括资助企业名称、项目内容、资助金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进入奖励资金拨付程序;
(三)区财政局在奖励资金拨付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发放奖励资金。
三、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区级其他政策)的,按区级政策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通过有意隐瞒重要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套取政策资金奖励的,终止其享受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本年度不得再享受我区各类政策奖补。同时,对企业和责任单位进行双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申报要求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在2月28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归口街道(镇),一份由归口街道(镇)留存,一份由街道(镇)汇总后提交到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或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申报时当年度考核结果未出的除外)。
(二)各街道(镇)汇总初审后,于3月7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越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三)申报材料按A4纸大小装订后上报,相关证明文件、材料收复印件,原件由归口街道(镇)验证。
(四)相关文件及表格可从越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五、其它事项
如有不明之处,请与越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联系。
联系人:金花、裘奇 联系电话:0575-85150595
附件:1.2024年度越城区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2.越城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明细表
3.2024年度XX街道知识产权奖补申请汇总表
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