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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 01- 21 14: 26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2024116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聚农鲜食品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116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横湖坊283绍兴市越城区聚农鲜食品超市所经营的辣椒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发现该辣椒为不合格食品。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1125日签发编号为NOZJSC242606485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辣椒的噻虫胺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070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聚农鲜食品超市系三小,当事人2024116从位于越城区东湖街道绍兴市蔬菜果品批发市场购进了31斤(进货单上“35-4”是毛重35-筐重4斤),具体摊位号无法提供,进货的价格为2.8/斤,进货额共是86元(进货单上写着86+3030是筐子的押金)。销售价格为4/斤。其中用来检测抽样用去3千克,即6斤。剩下的辣椒25斤,已销售15斤,10斤因变质已作扔掉处理。总共销售金额为84元,违法所得为18元。在调查过程中,绍兴市越城区聚农鲜食品超市未能提供了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202511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告202533号《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拾捌圆整);2.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8元(拾捌圆整);3.罚款:3000元(叁仟圆整)。

(三)绍兴市越城区聚农鲜食品超市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工作。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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