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芳侠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6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横湖坊33幢3号营业房的绍兴市越城区芳侠食品经营部所经营的橙子、香梨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发现该橙子、香梨为不合格食品。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签发编号为NO:ZJSC24260650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橙子的联苯菊酯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18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深检集团(浙江)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签发编号为NO:ZJSC24260649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香梨的乙螨挫检验项目实测值为0.092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芳侠食品经营部于2024年11月6日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北海联合市场果品区61号摊位徐兴祥处购进一箱15Kg,该箱香梨,购进价格为8.6元/Kg,销售价格为19.6元/Kg,截止抽样前没有销售,抽样用了3.22Kg,另外剩下的11.78Kg的香梨抽检以后全部销售完毕。橙子为当事人于2024年11月6日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北海联合市场果品区摊位黄金卫处购进一箱20Kg,该箱橙子,购进价格为6元/Kg,销售价格为16元/Kg,截止抽样前没有销售,抽样用了3.3Kg,另外剩下的16.7Kg的橙子抽检以后全部销售完毕。以上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货值614元,违法所得365元。2025年1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绍兴市越城区芳侠食品经营部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告〔2025〕27号《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兴市越城区芳侠食品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绍兴市越城区芳侠食品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经营上述不合格橙子、香梨的行为,属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香梨、橙子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且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65元;
2、罚款:4000元。
(三)绍兴市越城区芳侠食品经营部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