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24年绍兴市越城区抽检监测计划有关要求,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农贸市场内张某某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某销售的生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依法于2024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SPSA20240038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2024年10月10日抽检批次的生姜。经查,当事人进货该批次生姜共4千克,进货价格为96元,折合单价为24元/kg,抽检购买样品3kg,其余生姜均已销售,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9.04元。
当事人采购和使用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保存生姜的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04元;3、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向张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