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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 03- 13 09: 27 来源: 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投诉人:合肥皇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528号彩虹大厦13楼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575号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3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北沙西路18号2幢1118室


投诉人合肥皇觅科技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超声治疗仪项目(编号:ZJ-2433230-02,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合肥皇觅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含有大型的企业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管理要求,非法参与本次项目投标。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了如下填写:“标项:超声治疗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72.18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详见附件5)。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控股100%(详见附件6)。我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到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于2024年3月22号发布的《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通过该报告第13页可知,该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1,145,718,825.93元(大写:壹拾壹亿肆仟伍佰柒拾壹万捌仟捌佰贰拾伍元玖角叁分);由第92页可知,母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515人,主要子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为966人,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1481人(详见附件7)。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2年03月07日的公开回复:“母(总)公司划型时,从业人员为母(总)公司与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从业人员之和。”(附链接:https://bzxx. miit.gov.cn/bzxx/reply/detail?id=ff8080817ed196a3017f3f02f6031lda&appellateId=ff8080817ed196a38017f3f02f60311da)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22年4月27日在工信部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开答复:“依据《民法典》《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等有关规定,企业划型时,应将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指标数据纳入合并计算。”(附链接:https://bzxx.miit.gov.cn/bzxx/ reply/detail?id=ff8080817f40544701804a0f3b7e2ee0&appellateId=ff8080817f40544701 804a0f3b7e2ee0)综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营业收人为1,145,718,825.93元,从业人数为1481人(详见附件8)。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营业收人为1,145,718,825.93元,从业人数为1481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划分为大型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制造商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型企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能作为本采购包的产品制造商。根据本项目招标公告可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所有参与投标的产品均需由中小企业生产制造。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次项目采购中,隐瞒制造商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型企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罚。被投诉人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超声治疗仪项目(项目编号:ZJ-2433230- 02)采购结果质疑答复函》中说明:“中标人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的函’,该函显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你公司应属于工业中型企业。贵公司除提供了年度报告等信息外,未提供其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划型的证明材料。故,根据质疑处理阶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贵公司的质疑不成立。”(详见附件2)我公司认为:我公司无权限要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对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划型的证明材料;其次,被投诉人声明中标供应商提供了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可以证明制造商为中型企业的函,但在我公司接收到的《答复函》中,并未发现被投诉人提供证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的相关材料,因此,我公司不认同此回复。我公司通过其于上交所发布的《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得知,其2023年营业收人为1,145,718,825.93元,从业人数为1481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划分为为大型企业。同时,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制造商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大型企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得享有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请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2.请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认定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供应商,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标项:【超声治疗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72.18】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质疑答复阶段,我公司无法获取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规模认定材料,只能根据投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其规模进行判断。我公司复核了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制造商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72.18】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到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在质疑答复阶段,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的函”,该函显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你公司应属于工业中型企业”,见附件5。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以证明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大型企业。以上为我公司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说明,提请贵局审阅。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合肥皇觅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内容缺乏必要的证明材料和事实依据,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的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辩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超声治疗仪项目(编号:ZJ-2433230-02)由我院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对该项目的投诉事项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处理,并同意该代理公司的陈述意见。

相关供应商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述称:关于投诉事项的答复: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标项:【超声治疗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72.18】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9】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另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的函”,该函显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你公司应属于工业中型企业”,见附件。综上所述,我公司不存在投诉书中的情形,恳请财政局驳回投诉。相关供应商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的函》等材料。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433230-02),2024年11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1月28日 09:30开标,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合肥皇觅科技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投标,12月2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部分 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即: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三、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四、评审报告显示: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63.9分,价格得分为29.85分,最终得分为93.75分,排序第一;济南晟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43.6分,价格得分为29.85分,最终得分73.45分,排序第二;......。经综合评审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得分最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五、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显示:“标项:超声治疗仪,属于工业行业;制造商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72.18】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六、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中标供应商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制造商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72.18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9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质疑处理阶段,中标人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6月6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情况说明的函”,该函显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你公司应属于工业中型企业 ”。贵公司除提供了年度报告等信息外,未提供其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划型的证明材料。故,根据质疑处理阶段取得的证明材料,贵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要求协助认定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于2025年2月5日出具的《关于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认定情况的复函》显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第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的规定,依据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企业2023年统计年报数据,2024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以上意见供参考。此复。”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浏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要求协助认定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浏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5年2月13日出具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显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经现场调查核实,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划型标准中的工业类微型企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特此复函。”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显示:“(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7EKHJN7D,股东名称: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综合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实质上是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中标企业声明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杭州瑶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制造商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8人,营业收入为1572.18万元,资产总额为2409.9万元,属于工业小型企业,且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投诉人以“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直接控股100%”“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划分为大型企业”为由,主张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的情形。经审查,湖南普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也认定,“2024年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故,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医院超声治疗仪项目(编号:ZJ-2433230-02)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 


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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