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路1279号西子智慧产业10号楼716室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586号
被投诉人:浙江东腾利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东路1187号伟丰文化产业园藏品楼304室
相关供应商: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镜湖路玲珑湾小区1幢5号营业房
投诉人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对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采购项目(编号:ZJDT-F-24050,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我方按照投标招标文件第19页内的评分条款8、质保期:提供了原厂原保期5年的承诺,但是根据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显示我方在该项评分得0分。该项评分中要求的是承诺函格式自拟,本项目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要求进行评审,导致我方未在该项目中标。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而且我单位在投标文件P187页,质保期承诺书第1条中明确了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2年保修并追加3年共计5年的质保期承诺。在医疗行业中商务要求的质保期均为原厂保修,我单位在质保期承诺书作出的承诺是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2年保修(包含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并追加3年共计5年,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在满足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每延长原厂质保期1年加1分”相对应,指向的都是原厂质保。事实依据:(1)生产者、销售者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我单位在投标文件P187页质保期承诺书第1条中已经明确作出承诺:“我方承诺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2年保修(包含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并追加3年共计5年,详见P27配置漬单”。该承诺中的整机保修应当依法由原厂厂家承担相应责任。(2)根据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文件关于“2.7实质性条款”的规定,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的第二点商务要求“★2.3质保期本次采购质保期为2年”系“实质性响应条款”,为投标人必须响应的条款,未响应的作无效投标处理。根据采购文件商务技术分的第8项评分标准“在满足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每延长原厂质保期1年加1分,不足1年不计分,最高得3分。”的表述,“每延长原厂质保期”是在满足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延长”,即原厂质保期系对免费质保期的延长。根据新华词典的解释,“延长”的基本含义:指延长时间或期限,使其超过原定的时间或期限。因此,招标文件商务要求的免费质保期和延长的原厂质保期性质应当是统一的,都指向的是原厂质保。此外,我方已经实质性响应质保期2年的商务要求,且多次提到在投标文件中表述质保期2年并追加3年,如采购文件第112页“3.质保期”作出承诺“本次采购质保期为2年,并追加3年共计5年,详见P27配置清单”;在投标文件P187页质保期承诺书第1条中已经明确作出承诺:“我方承诺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2年保修(包含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并追加3年共计5年,详见P27配置渣单”等。综合上述情况,我方系在实质性响应质保期2年的基础上并追加3年质保期限,“并”已经表明了前后性质的统一,已经满足采购文件商务技术分的策8项评分标准的要求。(3)我方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均是按照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原厂质保2年并追加3年的思路进行,因此售后服务方案中所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都为原厂,例如原厂的联系方式、原厂的售后服务网点和售后工程师等,已经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原厂质保要求(详见附件)。此外,根据采购文件商务技术分的第5项评分标准维修成本规定:“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原厂维修服务费等。保修方案(如按年或按次报价表)、服务计划、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该项涉及原厂维修服务费,我方该项应获得3分,表明评审专家认可我方提供原厂维修服务,前后评分应当保持统一。法律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7条(六)评审时禁止出现下列行为第3点: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根据此条规定质保期均为原厂服务。《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本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根据此条规定质保期均为原厂服。投诉事项2:我单位(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GE厂家授权的浙江省一级公立医院唯一售后原厂服务代理商。在浙江省内中标的原厂保修项目有很多,如绍兴市中心医院医共体华舍分院球管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以及浙江省内16排CT维保项目具体详见附件1/2/3。我方是GE原厂售后服务提供商之一,而且本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专家针对我单位提供的材料如有不清晰的地方可以电话我方澄清,也可以书面通知我方澄清,但是在评标过程至中标结果公示我方均未收到任何通知。事实依据:(1)原厂售后服务授权文件。(2)我方中标的原厂保售后服务项目的证明材料。(3)我方未收到任何电话及书面的澄清通知。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书。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銷售、 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事实依据:根据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网站http://rr.mee.gov.cn/rsmsreq/companOpenMessage_view.action。经查询到中标单位: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书。(截图略)。法律依据: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三)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四)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五)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我公司要求重新组织原评审专家对商务技术分第8条质保期进行复评,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足以证明我单位所承诺的质保期符合招标相关要求,故该项评分我公司应为满分3分,商务分应由原来的56.68分,改为59.68分。
· 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东腾利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的答复:各位专家老师对每家投标供应商的原厂质保承诺进行独立打分,5家供应商只有1家进行了原厂质保的响应,得满分,另外4家供应商都没有提及原厂质保承诺,均不得分;关于投诉事项2的答复:专家只针对本项目的评分要求进行打分,采购文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供应商响应什么即可,不存在跟项目无关的澄清;关于投诉事项3的答复:采购文件中并没有要求供应商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书》,评标专家只针对采购文件要求内容进行评分,是否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书》不属于专家评审范围。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东腾利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技术商务评分明细、评标报告、供应商原厂质保响应文件。
相关供应商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述称:对于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一和事项二本公司不作出回复,关于事项三提出本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书,本公司严格按照采购招标文件响应。本公司承诺在此中标项目合同执行之前拿到《辐射安全许可证》,否则愿意接受监管部门相关条例处罚。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DT-F-24050),2024年11月26日发布采购公告,12月17日14:00开标,共有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供应商投标,12月1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招标文件 第一章 采购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招标文件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 2.评分标准 01标商务技术分
四、《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除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质保期”评审项得分为3分外,其余4家投标供应商得分均为0分。
五、评审报告显示: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9.44分,价格得分为17.38分,最终得分为76.82分,排序第一;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为56.68分,价格得分为18.63分,最终得分75.31分,排序第二;.....。经综合评审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得分最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六、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质保期承诺书》显示:“1.我方承诺设备验收后整机2年保修(包括球管、探测器、高压发生器)并追加3年共计5年,详购买P27配置清单;过保后维修时人工费不收取,只收取材料费。并保证零配件供应8年以上;”
七、质疑阶段,投诉人质疑事项与投诉事项基本一致。
被投诉人浙江东腾利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采购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标准中商务技术人第8条“在满足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每延长年费原厂质保期1年加1分,不足1年不计分,最高得3分。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原厂质保的承诺函。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质保期承诺书中未提及原厂内容,经评审专家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此项不得分。质疑事项2答复: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采购项目开标过程中,各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对评审内容无疑议。质疑事项3答复:采购文件中未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书,各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八、《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
九、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绍兴市开仕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日期:2025年02月10日,证书编号:浙环辐证[D2701],种类和范围: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具体范围详见副本),有效期至2030年02月09日。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全国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信息公开查询平台无法查找到绍兴岐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和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三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满足招标文件免费质保年限要求的基础上,每延长年费原厂质保期1年加1分,不足1年不计分,最高得3分。投标人需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投诉人杭州顶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质保期承诺书》未提及“原厂”字样,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认定投诉人该项评分为0分且无需投诉人澄清,并无不当。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医用 X 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供应商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且投标供应商满足该要求的不足三家。据此,投诉事项3,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CT)采购项目(编号:ZJDT-F-24050)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