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浙政执督〔2025〕1号)要求,现确认绍兴市越城区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重新报请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表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