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鳊鱼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BJ24330000300540202 | 样品名称 | 鳊鱼 |
生产日期 | 2024-11-25(购进日期)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4-12-2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4-12-25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5年01月26日)立案,(2025年2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2024年11月26日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能提供该批次鳊鱼进货上家的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该批次鳊鱼的出厂检验报告和永辉生鲜实验室检测报告、鳊鱼进销存查验单。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鳊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做好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当事人无法得知其采购的鳊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3)已于(2025年2月2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不罚〔2025〕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