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质量提升两年行动及省、市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维护安全稳定为底线,以提升工作质效为主线,以加强队伍建设为根本,大力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理念、内容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深化开展社区矫正“一人一册”精准矫正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入矫接收环节
(一)建立“一人一册”矫正档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自收到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审阅法律文书、核实身份,依法办理入矫登记手续,填写一人一册工作记录本,统一编号后随执行档案一起移交给司法所。司法所接收矫正对象后,指定司法协理员在工作记录本上填写基础信息,同时建立工作档案。
(二)开展入矫接收评价。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询问,了解掌握其家庭、生活、工作情况,对其犯罪原因、矫正态度、矫正需求等进行初步分析,并在工作记录本上填写“入矫接收评价”。
(三)实行心理筛查初评。社区矫正机构、驻点心理咨询师对新入矫人员开展心理筛查和心理测评,了解掌握其生理状况、性格特点和心理健康状况,形成基本的心理评估报告,由驻点心理咨询师在工作记录本上填写“心理评价”内容,对特殊人员应作特别提醒。
(四)组织阅卷分析研判。入矫接收后,司法所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司法协理员仔细研读起诉书、审判文书等法律文书,梳理分析矫正对象的犯罪成因、同案犯关系、被害人态度,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等,摸排其可能存在的监管风险、再犯罪因素、回归社会障碍等情况,司法所负责人在工作记录本上填写阅卷小结。入矫一个月内,司法所通过走访、谈话、调查等方式,结合矫正对象日常表现、社会关系、经济状况、矫正需求、矛盾纠纷等信息,在工作记录本上填写入矫小结。
二、职责分工环节
(五)厘清主体责任。按照“谁接收、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原则明确工作主体,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制度。司法所负责人负责矫正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相关工作。司法所应根据矫正对象的监管等级,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个案矫正责任人,并负责开展个案矫正日常工作。司法协理员应协助、配合司法所负责人开展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教育帮扶等工作,做好各项执法台账和工作记录。
(六)落实矫正小组职责。入矫接收后,司法所应及时组织开展入矫宣告仪式,为其建立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司法所应当指定工作人员担任矫正小组负责人,指导管理矫正小组、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走访、谈话,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司法所应在矫正对象入矫后10日内,告知矫正小组成员矫正对象的信息、矫正工作职责、任务。矫正小组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监督、教育、帮扶等工作,对可能发生脱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等风险隐患应及时上报,每月填报“矫正对象情况信息反馈表”,将收集掌握的信息流转至司法所。司法所负责人应监督指导各矫正小组成员正确履行职责,矫正小组成员的履职情况,应及时填写在工作记录本“个案矫正工作记录”栏上。
(七)明确执法责任。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出现的违规情况,由司法所负责人牵头,司法协理员配合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取证、笔录制作、送达告知必须两人以上,相关法律文书由司法所负责人签字上报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应对案件进行初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退回司法所补充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完整、过罚相当的案件及时予以审核审批。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需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规情况及处置措施及时进行记录。隐瞒不报、放任不查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个案矫正环节
(八)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司法所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悔罪表现、心理特点、健康状况、思想动态、工作生活状况、家庭及社会关系等信息,结合心理测评、再犯罪危险评估等情况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矫正方案应当包括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对矫正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其他特殊情况的分析、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措施等内容。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根据心理特点、成长需要、过往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条件等情况,制定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矫正方案,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矫正措施。
(九)实行分类分级矫正
1.分类标准
司法所应根据入矫分析、现实表现、再犯罪风险评估等情况,针对矫正对象日常表现不佳、主观恶性较大、再犯风险较高的纳入重点人员管理,其他人员按照严管等级、普管等级进行日常管理。
下列人员一般应纳入重点人员:(1)抗拒或者不服从监管的;(2)有多次前科劣迹、风险评估高风险等级的;(3)无稳定住所和收入、个人情绪反复无常或行为异常的;(4)被处以警告以上处罚以及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5)涉赌博、开设赌场、诈骗、盗窃、危险驾驶等罪名且再犯罪风险较高的;(6)家庭不健全、叛逆不服管的未成年人。
2.工作标准
(1)信息化核查方面。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专人每日对司法所的核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重点人员、外出请假人员通过电话抽查、轨迹分析进行核查,对外出请假人员抽查全覆盖,对重点人员抽查比率不少于10%;对一般人员抽查人数不少于10人次。司法所应落实司法协理员每日上下午各开展1次信息化核查,当日重点人员核查覆盖率100%,一般人员不少于10人次;每日非工作时间核查人数不少于在册人数的10%。
(2)请销假制度方面。对重点人员且属严管等级的矫正对象一般不批准请假,对符合请假条件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负责人应对请假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包括请假理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外出期间,司法所应至少一日三次核查外出矫正对象的线上签到情况,重点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每日还需落实至少一次电话核查和轨迹分析,并及时记录在册。
(3)实地查访方面。对重点人员、严管等级的,司法所负责人每月至少一次实地查访,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在册总数的20%比例进行抽查走访。普管等级的,司法所每三个月至少实地查访一次,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总数的3%比例进行抽查走访。特殊情况下,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联动开展实地查访:(1)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时,应当立即组织实地查访;(2)有突发异常情况,可能对社区矫正对象或他人产生不利结果,需要了解核实的。
(4)日常报告方面。对重点人员、严管等级的,要求每周通过电话或者社交软件等方式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普管等级的,每半月通过电话或者社交软件等方式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矫正小组负责人通过“浙里社区矫正”对重点人员每日至少三次位置上报情况核查,对其活动情况进行分析。
3.工作要求
(1)信息化核查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工作人员每日应开展信息化核查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落实专人对司法所的核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司法协理员应严格落实信息化核查制度,发现异常信息应在24小时内及时处置,发现越界、失联、脱管等重要情况应及时核实调查,并逐级上报情况,不得迟报、瞒报。
(2)请假审批管理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在社区矫正对象外出期间,应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司法所于次月10日前将上个月的请销假材料集中报送至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对请销假情况进行复核。
(3)实地走访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管理等级及实际工作需要,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及其所居住的村(社区)、工作单位、学校或其他经常出入地方等场所,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实地走访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同行,走访时应亮明工作人员身份。
(4)重点人员监管要求。针对重点人员管理,司法所负责人应作为个案矫正责任人,全面掌握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除执行严格管理等级相关监管措施外,应强化日常监督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因地制宜、因人施策开展教育帮扶,消除不利于其矫正的消极因素,防止发生再犯罪或者极端事件。
四、评价总结环节
(十)及时评估调整。在入矫初期阶段三个月期满后,司法所负责人应结合管理等级调整,对前期个案矫正工作进行评估,对矫正方案不精准的、不适宜的,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在矫正中期阶段,司法所负责人应每三个月开展季度矫正方案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动态调整矫正方案。在矫正期满一年后,司法所负责人应对矫正方案进行年度评估,梳理总结个案矫正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提升措施,形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闭环。
(十一)全面总结复盘。社区矫正对象解矫后,司法所负责人应在解矫后一个月内完成解矫分析总结,对阅卷分析是否到位、矫正方案是否精准、工作措施是否有效、工作目标是否实现、问题短板是否存在等情况进行梳理复盘,并开展举一反三和整改提升工作。对发生脱漏管、提请收监执行、重新犯罪的案件,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要及时开展一案一复盘,通过案件复盘分析得失、查摆问题、总结经验,推动个案矫正工作提质增效,促进工作人员整体能力提升。社区矫正机构要跟踪开展调查研究,持续探索新思路、新形式、新方法,在指导司法所日常实施的基础上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及时将典型个案汇编成册,认真总结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做法,为精准矫正工作的全面落细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十二)做实成效评估。社区矫正机构需开展年度个案矫正方案成效评估。评查内容主要围绕矫正方案是否完善、研判分析是否到位、实施效果是否有效等方面,对矫正对象个案矫正方案整体工作进行综合性评价并形成年度分析报告。个案评查采取互查互评、集中评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评查情况择优评选出优秀案例,进行公开表彰,对个案实施效果较差的,进行通报整改。以个案评查活动为载体,主动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归纳总结进一步提升和完善的措施对策。
五、分步推进环节
(十三)分步推进实施。为确保一人一册精准矫正工作高质量推进,本实施方案按照三个阶段分步推进。(矫正期限少于6个月的除外)
第一阶段:2025年4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为启动施行阶段,实施对象为2025年4月1日之后新入矫人员,以及剩余矫正期限在一年以下的矫正人员;
第二阶段:2025年7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为推广施行阶段,实施对象为2025年7月1日之后新入矫人员以及剩余矫正期限在二年以下的矫正人员;
第三阶段:2025年10月1日之后为全面施行阶段,实施对象为全部社区矫正对象。
六、实施保障环节
(十四)强化统筹分工。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一人一册矫正工作的综合统筹,强化制度执行,为扎实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指导监督司法所在信息化核查、请销假、实地走访、教育帮扶等方面的制度执行,联合政法单位每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常态化开展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所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压实各项工作职责。
(十五)完善协作联动。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定期开展一人一册个案矫正的共享联动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指导、支撑、监督各司法所工作落实开展情况,对情况特殊的矫正对象,根据工作需要联合司法所开展协同个案矫正工作。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情况的需求,及时会同社区矫正机构共同开展个案矫正方案调整、监管措施落实、成效评估,并在个案矫正协同、衔接、支撑等方面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十六)整合优势力量。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要充分利用镇街、社区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矫正小组、基层网格员、社区民警、法律帮扶员、志愿者等力量的作用,借势借力整合综治、公安、民政、人社以及团委、妇联等部门各方力量,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并在工作中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统筹兼顾,各负其责,在辖区内形成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良好氛围,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规范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越城区司法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