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兴旺绿色果园专业合作社:
经查,你单位系本局辖区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202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22-2023年度的年度报告而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在本局组织开展的对辖区内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257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