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香蕉核查处置情况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2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凌江农贸市场内的徐**销售的龙眼、香蕉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并于2025年4月25日出具了香蕉的检验报告(№:SPCN202500035),经抽样检验,抽检的香蕉中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4月27日出具了龙眼的检验报告(№:SPCN202500036),经抽样检验,抽检的龙眼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4月28日,本局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也未对抽检程序及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龙眼,当事人销售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34元;二、罚款人民币3200元。
同时,对当事人采购龙眼和香蕉,却无法完整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相关合格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警告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5.34元;
三、罚款人民币32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5年7月9日向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5〕392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