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2室
被投诉人1: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16号
被投诉人2:马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庆中街259号
被投诉人3: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东路262号302室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浙江省卫健委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64排以下)项目(三)(编号:ZZCG2025D-GK-132)标项五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8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对质疑事项1,不认同质疑答复,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不符合规定。
事实依据1:质疑事项1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和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质疑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1。质疑答复与质疑内容并不匹配,质疑的要点在于“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从而构成“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与财政部“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的要求不符。在质疑中投诉人在引用的相关案例和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中都用粗体醒目地标注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或类似的内容,但质疑答复对此避而不谈,而是引用国库司留言答复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对等”、“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说明招标文件的设置合规,然而投诉人在质疑时并没有质疑这两点。投诉人并没有认为这两种情况违规,而是认为“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违规。此外,自2023年下半年以来,浙江省绝大多数项目在分值设置时都已经符合“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的要求。
法律依据1: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4.国库司留言答复6668-3490971。
投诉事项2:对质疑事项7,不认同质疑答复,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2:质疑事项7为:标项5存在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质疑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7。质疑答复认为:最小螺旋系数越小越好,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越大越好,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越远越好。
投诉人认为:(1)对最小螺旋系数,虽然小一些更好,但为什么一定要是0.15以下?为什么把判断点设置为0.15,依据在哪里?采购同类型的产品,为什么本项目的标项1的要求是“≤0.3”、标项4的要求是“≤0.6”都能满足实际需要,标项5就要在0.15以下?标项5和标项1、标项4有哪些实际需要不同就要在0.15以下?(2)对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虽然大一些更好,但为什么一定要是大于20㎜?为什么把判断点设置为20㎜,依据在哪里?采购同类型的产品,为什么本项目的标项1和标项4不要求、标项2要求“≥20㎜”都能满足实际需要,标项5就要大于20㎜?标项5和标项1、标项2标项4有哪些实际需要不同就要大于20㎜?(3)对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并非越远越好。球管焦点到扫描野中心的距离越小,散射越少,转化效率越高。临床使用中,球管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以及探测器距离越短越好,距离越短对X射线的利用率越高,辐射剂量低,对于患者达到低剂量扫描的目的,才能满足临床CT检查低剂量低辐射的需求,才符合当下临床上倡导的绿色扫描。而在各厂家的产品中,大部分厂家都使用了短几何机架的设计(球管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短)。此外,采购同类型的产品,本项目标项1的要求是“≤60㎝”、标项4要求“≤56㎝”,也说明球管焦点到扫描野中心的距离小一些更好。另外,质疑答复也并没有对质疑函列出的理由和依据做出响应。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对质疑事项8,不认同质疑答复,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事实依据3:质疑事项8为: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质疑的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8。采购人的质疑答复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单位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
投诉人认为:(1)对投诉人在质疑时列出的理由和依据,采购人答复时并没有进行响应,并没有对技术参数设置的倾向性、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进行回应。(2)评审结果印证质疑事项。对标项5,投诉人在质疑时指出,在技术得分上其他品牌与联影、明峰得分差距大,技术参数设置总体上倾向联影、明峰,无法形成有效竞争。本标项在2025年8月5日公布了评审结果,中标结果和各投标人的得分情况如下:
中标人为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产品为联影uCT528。

标项5总共3个有效供应商,各供应商的总分如下:

各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得分如下:

各有效供应商的技术分差距和总分差距如下:

由此可知:(1)在技术得分上,其他品牌与联影的得分差距最小的为8分,最大的为12分,差距较大。(2)在总分上,其他品牌与联影的得分差距最小的为4.62分,最大的为18.51分。其他品牌在技术得分较大落后的情况下,即便在商务和价格上奋力追赶,仍然不能弥补技术得分上的较大差距,甚至差距越来越大。(3)由于技术得分上的较大差距,最终得分上只有2家的得分相近一些(仍然相差4.62分),没有形成有效竞争。结果与投诉人的质疑虽然存在一些差异,但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结论一致。
法律依据3: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2项“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第3条第(8)点: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能构成有效竞争。
投诉事项4:对质疑事项9,不认同质疑答复,技术要求设置排斥中小企业,采购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
事实依据4:质疑事项9为: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对中小企业产品有歧视性。质疑的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函质疑事项9。采购人的质疑答复认为:本项目已按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投诉人认为:(1)中小企业的产品或者是因为不满足实质技术要求而直接被排除,或者因为得分差距太大,实质上无法参与竞争,被排除在外,中小企业产品根本无法参与公平竞争,采购人的质疑答复没有对此响应。(2)评审结果印证质疑事项。从评审结果来看(见投诉事项3),其他品牌(包括中小企业)的产品与联影技术得分差距太大,即便在商务和价格上奋力追赶,仍然不能弥补技术得分上的巨大差距,甚至差距越来越大,无法进行竞争,实质上是被排除在外。(3)由于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得分存在巨大差距,即便是设置了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也无法让中小企业的产品能够有效竞争。评审结果也印证了这一结论:即便是有这些扶持中小企业的措施,但由于技术得分差距太大,也无法弥补巨大的得分差距,从而无法进行竞争。
法律依据4: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投诉事项5:对质疑事项10和质疑事项11,不认同质疑答复,评分标准中第三个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有利于知名品牌产品;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5:质疑事项10为:第三个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对中小企业及新成立企业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质疑事项11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质疑中列出了存在这个问题的主观分评审因素。质疑事项10和11涉及的评审因素为:

质疑理由和依据见附件一质疑事项10和质疑事项11。对质疑事项10,采购人答复认为“本条款是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而不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投诉人并没有质疑的是“本条款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而是质疑评审标准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评审时评审专家主观上容易受产品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影响,从而在评分时偏向知名品牌,要点在于没有具体的标准导致偏向知名品牌。对质疑事项11,采购人答复认为“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人认为:评审标准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以及细化的评分分值,但是这些细化的评审要素与分值如何对应,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比如对安装调试方案,评分标准为“安装、调试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措施评审打分。(评分范围:5、4、3、2、1、0分)”,虽然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为“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明确了细化的评分分值为“5、4、3、2、1、0分”,但是这些具体的评审要素分别在满足什么标准的情况下,才得5分、4分、3分、2分、1分?细化的评审要素与分值没有对应起来,没判断标准。没有判断标准,只能依靠评审专家主观上的想象来打分,如何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时还容易出现投标人之间横向比较的情况。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27号在【案例要点】中明确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5: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5.《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二)投诉请求
1.责令采购人按照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一致的要求重新设置分值,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修改不合理的技术参数要求、属性,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责令采购人修改存在倾向的技术参数要求、属性,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责令采购人重新进行调研,确保采购需求调查具备代表性,确保中小企业能参与竞争。
5.责令采购人明确判断标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辩称
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马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答辩。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投诉答复书中回复称投诉人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的投诉以采购人的答复为准。被投诉人马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答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技术参数及分值分配系基于临床诊疗需求科学设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需量化细化,但未强制要求子项分值总和等同于总分值。若单一参数分值过低,供应商降低配置投标,将导致后续增配成本增加。经市场调研,各投标品牌实际扣分均未超过50分,现行规则可有效区分产品性能差异。投诉方援引的国库司案例(留言编号:6668-3490971等)属极端假设情形,与本次采购实际不符。相反,国库司在编号0913-349070回复中明确认可参数数量与总分值可不完全对应(如120项参数设置50分总分)。从表述看不仅仅是认可参数数量与总分值可以不相等,而是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认可扣分打分、扣完为止的打分方式。完整提问如下:

此外,浙江省财政厅近期处理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窥镜系统项目”(ZJ-2530459-03二次)中,同类扣分设置已获得行政认可(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告详见:https://zfcg.czt.zj.gov.cn/site/detail?categoryCode=ZcyAnnouncement&parentId=600007&articleId=Tvkhb1wgan/DNy1Hp9qujA==,采购文件详见公告附件:http://www.ccgp-zhejiang.gov.cn/site/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dNgM9jgNfVwM3fQ+GGbwxg==)。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348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中已明确规定: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故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综上,贵公司本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首先,即使同为基层医院,设备的使用场景、诊疗重点、配套能力等方面也存在差异,因此,技术参数需适配具体采购单位的临床需求,而非机械复制其他项目。本项目技术参数及分值设定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履行“需求调研(采购单位参与)、专家论证(技术、临床专家评估)”程序;参数聚焦“保障诊疗效果、匹配使用能力”,符合“实现采购目的”的法定要求。同期项目因采购包划分、预算限制、功能侧重不同,参数和分值自然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采购需求分化,而非“不合理”。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定,均严格依据我院实际临床需求制定。
关于“2.1.2.7最小螺旋系数:≤0.15”,螺距是扫描架旋转一周,检查床运行距离与X线准直宽度的比值。扫描时设定的螺距系数越小,扫描时获取到的数据量越多,图像质量和空间分辨率越好。最小螺距系数越小,可调节的螺距范围越大,能够为临床带来更多的可选择性,满足个性化扫描的需求。若最小螺距变大,不利于患者进行小范围的精准扫描,存在图像质量下降的风险,不符合个性化检查的患者关怀原则。其次,同类型产品中该参数设定满足三家,例如西门子、联影、东软、安科、明峰、万东等,形成有效竞争。
关于“▲2.1.3.4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越宽,单圈扫描的覆盖范围越大,扫描效率越高,如胸部检查等需要配合屏气的项目成功率就越高。同时,扫描同样范围所需的曝光秒次越少,对于球管耗材更为节省,患者所受辐射剂量越少,更为绿色安全。我院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CT主要用于辖区内常见病、多发病的基础诊断,接诊患者的检查多为常规部位(如头部、胸部、腹部等)的快速筛查与基础诊断。以胸部扫描为例,若探测器覆盖宽度较窄,则扫描速度减慢,对于患者的屏气配合度要求更高、需要屏气的时间更长,特别是对于有肺部疾病的患者或老年患者来说,患者屏气能力较弱,若患者中途屏不住气,则会导致图像出现呼吸运动伪影,图像质量下降,甚至导致扫描失败,需要重新进行患者检查,影响临床应用,造成医患纠纷。从医院科室建设的角度出发,探测器覆盖宽度更宽,扫描同样范围所需的曝光秒次越少,患者所受辐射剂量越少,有利于辐射剂量安全的把控;与此同时,更少的曝光秒次对于球管这样较为昂贵的耗材来说也是极大的节省,能够为医院最大程度节省球管更换或维保的售后成本。满足的厂商有GE、西门子、飞利浦等进口厂商以及联影、东软、明峰、安科、万东等国产厂商,形成有效竞争。
关于“2.1.3.7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570mm”,从CT设计结构原理来看,焦点到扫描野中心(等中心点)距离越大,X射线束到达探测器前的散射和发散程度相对减少,成像放大率降低,图像的几何失真减少,有助于提高空间分辨率。即,焦点到扫描野中心点距离不仅影响到X射线的散射情况,同时还会影响CT的成像质量,需要根据使用目的在产品设计时进行取舍与平衡。从临床使用角度出发,以血管扫描为例,焦点到扫描野中心点距离越大,图像的清晰度和精确性越好,能够采集到更丰富的病灶信息,重建出更加高清的病灶图像,对于远端二、三级的微小血管也能够看得清楚,有利于更好的进行患者检查,减少漏诊、误诊情况的发生。其次,该条款同类型产品中参数设定满足三家,如飞利浦、联影、东软、明峰、赛诺威盛、宽腾等三家及以上厂家均能同时满足上述条款,形成有效竞争。
故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上述条款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
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如投诉事项2回复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定,均严格依据我院实际临床需求制定。由开标结果可见,本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有效参与项目竞争,不存在“限定特定品牌的情况”,充分保障了项目的竞争性(详见投诉事项2回复,此处不再赘述)。中标供应商得分差异系技术方案、文件响应度、供应商参与情况等合法因素所致,该现象属正常评标结果,不能推定存在倾向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单位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贵公司的投诉事项,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
综上,贵公司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本项目采购需求经“实证调研→专家论证→合规校验”三步流程确定,多环节保障需求真实性,程序完全合法,参数要求来源于医疗需求导向,而非规模歧视。本项目技术参数源于基层医院临床诊疗的刚性需求,技术参数中未设置“企业注册资本下限”、“品牌排他”、“定制化专利” 等排斥性内容,完全基于“产品技术能力是否匹配医疗需求”评判,对各类市场主体实现“技术标准无差别对待”,不存在“针对中小企业设限”的设计。得分差距源于投标质量,而非参数排斥,技术得分高低取决于 “投标文件对参数的响应深度+证明材料的充分性”,得分差距是“技术方案质量差异”的市场结果,与企业规模无关(若中小企业提交更优方案,亦可获高分)。
此外,本项目已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
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如质疑回复所述,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本条款是根据“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评分,而不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评分标准中“技术”评审因素已明确了评审要素(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临床使用效果等),并设定量化的分值区间(5、4、3、2、1、0分,对应“技术性能优劣差异”),同时要求供应商 “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 作为评审依据。上述设定已实现:“细化”:明确评审聚焦的技术维度(设计、原理、工艺、效果);“量化”:通过分值梯度体现性能差异,且锚定“投标产品自身技术表现”(而非跨产品比较);“与采购需求对应”:四大要素均围绕采购标的的技术属性设置,贴合采购需求。其次,评分标准中提到的“技术性能优劣差异评分”不属于横向比较。“横向比较”指直接以“供应商A与供应商B的产品对比”作为评分依据(如“A比B先进,故A得5分、B得3分”),属于跨主体的相对评价;而评分标准中提到的“技术性能优劣差异评分”:指针对单个投标产品,依据其自身在“设计、原理、工艺、效果”方面的表现(通过投标文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体现),判断其技术性能属于“优、良、中、差”哪个层级,进而对应分值(如“产品自身表现‘优’得5分,‘良’得4分”),属于单主体的绝对评价 。投诉人援引的案例27号,禁止的是“以跨产品对比作为评分逻辑”(如无量化指标,仅因“品牌知名”就给高分)。但本案评分标准锚定产品自身技术表现 ,专家基于“投标文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独立判断单个产品的技术层级,并非因“品牌知名”或“与其他产品对比”打分,故不违反案例精神。此外,评分标准对“评审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已充分体现,评分标准通过“明确评审要素+量化分值梯度+强制举证要求”,实现对评审自由裁量权的约束:1.专家不得脱离“设计、原理、工艺、效果”四大维度打分;2.不得超出“5、4、3、2、1、0”的分值范围;3.必须结合供应商提供的“说明、证明材料”支撑评分结论。上述设定已满足法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要求,并非投诉人所称“无判断标准”。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本条款是根据“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评分,而不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投诉不成立。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ZCG2025D-GK-132),2025年7月11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8月1日上午09:00时整在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宝石一路3号203开标室开标,共有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8月5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浙江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8月20日发布合同公告。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各项技术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值不一致。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显示,带为重要参数,有一项不符合的扣4分,普通参数有一项不符合的扣2分,扣完为止。各项技术指标分值的累计总和大于技术指标总分值,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答复。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国库司留言答复6668-3490971(针对第七百一十六号公告投诉事项5的答复)等都对“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做了明确。此外,实务中,浙江省2023年下半年以来绝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是按照“各技术指标分值设置的累计总和与技术指标总分一致”的要求来设置分值的。法律依据1: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3.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七百一十六号)。质疑事项2:标项5存在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事实依据2:标项5(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灵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X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32排CT))的如下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1)“2.1.2.7最小螺旋系数:≤0.15”。最小螺距不宜太小。虽然螺距越小图像质量越高,但是不能一味追求小螺距,当螺距过小时,扫描时间延长,运动伪影出现的几率也就越高,辐射剂量也相对增加,不利于绿色安全扫描。螺距越大,扫描相同部位所需时间越短,对于胸腹等一些需要屏气的部位扫描,因扫描时间的缩短可获取更优的图像质量,也能提高扫描效率,从而提高诊断效率。临床应用中,最小螺距在0.3-0.5左右较为合适。查询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年以来公布了采购结果的采 购32排以上CT 的项目对“最小螺距”的要求,有不少都对此 不做要求或只要求“≤0.5”,举例如下:
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 | 指标要 求 |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医共体廿三里院 区高性能多排螺旋CT采购 | ZJKP2023YW002G | ≤0.5 |
2023年杭州市医疗设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 (第四十四期)-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 hwcg2023-44 | ≤0.5 |
宁波市第一医院医疗设备(64排以下CT)采 购项目 | NBITC-202211375G | ≤0.5 |
杭州市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疗设备 (放射类1)采购项目 | CTZB-2022110208 | 不要求 |
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医共体锦屏分院采购医 疗设备项目 | FHZFCG(2023)115D | ≤0.5 |
长兴县人民医院CT等设备项目 | 0625-22215561-1 | ≤0.5 |
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中心卫生院X射线计算机 体层摄影设备(CT)采购 | CTZB-2021120434 | 不要求 |
慈城镇中心卫生院迁建工程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 FSCG2022327 | 不要求 |
新昌县七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机项目 | ≤0.5 |
其中不乏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宁波市第一医院等高级别医院,也不乏临安区第一人民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等区县级医院,也不乏瓯海区泽雅镇中心卫生院、新昌县七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院,可见对最小螺距在“0.3-0.5”是能满足采集数据和图像质量的临床使用要求的。(2)“▲2.1.3.4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 mm”。探测器Z 轴覆盖宽度≥20mm已经能够满足临床使用要求。根据有关调查表明,身高超过2米的人属于极少数的特殊人群,全球2米以上的人口比例大约不到0.1%。中国人身高在全球为中等,2米以上的人口比例大约也是不到0.1%。临床使用中对设备的要求不需要能满足所有人群,只需要满足绝大部分人群即可。即“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就已经能够满足99.9%以上的人群,已经能够满足临床使用要求。探测器Z 轴宽度更大,扫描速度更快,一次扫描完成的 宽度更大,能提高射线利用率,有利于保护球管,延长使用寿命。一般来说,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是临床实用型CT的标准宽度,满足这一宽度就能保证达到上述效果。(3)“2.1.3.7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570mm”。临床使用中,球管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越短越好,距离越短对X 射线的利用率越高,辐射剂量低,对于患者达到低剂量扫描的目的,大部分厂家都使用了短几何机架的设计。短几何设计的CT,X射线的接收效率会更高,产生的散射线也会更少,相应的患者所受辐射剂量则会更低,达到低剂量高清成像的目标,才能满足临床CT检查低剂量低辐射 的需求,才符合当下临床上倡导的绿色扫描。所以要求“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570mm”与实际需要相悖,应该是“≤570mm”。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3: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形成有效竞争。事实依据3:标项5:在能提供32排以上CT 的厂家中,能满足实质技术要求 “▲2.1.3.1探测器排列:≥32排”、“▲2.1.3.4探测器Z 轴覆盖宽度:>20mm” 、“▲2.1.4.4 最大输出管电流:≥350mA”等的只有联影uCT528 和 uCT530/530+ 、东软 NeuViz ACE 64e 、 西门子go up、明峰M650等产品。其中,东软NeuViz ACE 64e是32排64层产品,配置了热容量为6M的球管,配置高,成本高,本标项限价170万元,质保5年,低于东软NeuViz ACE 64e产品本身及5年质保的成本,因此,该产品实质上被排除。在剩下的联影、西门子和明峰中,联影和明峰的技术参数得分接近,都是接近满分,西门子的技术参数得分则扣分14分以上,西门子和联影、明峰的得分差距在12分以上,差距巨大,无法与联影和明峰竞争,技术参数设置总体上倾向联影和明峰,即只有两家能竞争,不能形成有效竞争。法律依据3: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2项“未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第3条第(8)点:通过对商务条件、技术参数、评审分值的设置,使潜在供应商不能构成有效竞争。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设置不具备代表性,对中小企业产品有歧视性。事实依据4: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大部分标项(标项1、 2、3、5)指向了联影的品牌产品,疑似为其量身定制,对中小企业产品有明显的歧视性、排他性,违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影响公平竞争。本次招标文件属于政府采购情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明确要求“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本项目大部分标项为意向品牌量身定制,其他中小企业产品根本无法参与公平竞争,采购需求不具备代表性,违法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法律依据4: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质疑事项5:第三个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对中小企业及新成立企业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5:
序 号 | 评分 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打分 方式 |
2 | 技术 | 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 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 料。(评分范围:5、4、3、2、1、0分) | 5 | 主观 分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三、评标内容及标准:该评审项设置不合理,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临床使用方面没有具体的标准,评审时评审专家主观上容易受产品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等影响。中小企业的产品在知名度、装机率不如大品牌,在评审时处于不利地位,构成对中小企业及新成立企业的歧视性。且医疗器械注册时,对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临床使用等都有严格的要求,中小企业的CT 能取得国家药监局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证明其在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临床使用等方面都是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标准。产品取得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能说明该产品 在上述各方面都是符合标准的,招标文件设置该评审项不合 理。法律依据5:《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6: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量化和细化不够,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事实依据6:招标文件评标内容及标准有如下内容:
序号 | 评分 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 值 | 评分 方法 |
2 | 技术 | 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 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 (评分范围:5、4、3、2、1、0分) | 5 | 主观 分 |
3 | 技术 | 安装、调试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装调试 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 措施评审打分。(评分范围:5、4、3、2、1、0分) | 5 | 主观 分 |
5 | 商务 资信 | 项目维护计划(人员安排,定期巡检等情况),详见 商务要求表。(评分范围:2、1、0分) | 2 | 主观 分 |
6 | 商务 资信 | 培训计划,详见商务要求表。(评分范围:3、2、1、 0分) | 3 | 主观 分 |
上述评审标准虽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以及细化的评分分值,但是这些细化的评审要素与分值如何对应,并没有给出判断标准,即没有将评审因素的量化(细化)指标与分值对应起来,对具体的每个分值,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比如对安装调试方案,评分标准为“安装、调试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措施评审打分。(评分范围:5、 4、3、2、1、0分)”,虽然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为“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明确了细化的评分分值为“5、4、3、2、1、0分”,但是这些具体的评审要素分别在满足什么标准的情况下,才得5分、4分、3分、2分、1分?细化的评审要素与分值没有对应起来,没判断标准。没有判断标准,只能依靠评审专家主观上的想象来打分,如何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评审时还容易出现投 标人之间横向比较的情况。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27号在【案例要点】中明确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应采用横向比较等方式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6: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4.《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 需求类-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4)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知名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被投诉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质疑答复:针对质疑事项1:参考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0913-3489070:“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7463-3556769:“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本项目评审中已明确规定: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号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故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综上,贵公司本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2:关于“2.1.2.7最小螺旋系数:≤0.15”,最小螺旋系数越小图像质量越高,可以减少运动伪影,适用于微小结构成像(如冠状动脉、内耳、肺小结节),提高病灶检出率。关于“▲2.1.3.4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探测器Z轴总宽度越大,探测器覆盖范围越大,扫描速度越快,一次扫描完成的宽度越大,提高射线利用率,这有利于保护球管,延长其使用寿命。关于“2.1.3.7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570mm”, 焦点距离中心越远,X射线束的几何衰减(遵循平方反比定律)越明显,到达患者的射线强度相对降低,可能减少部分辐射剂量(需结合管电流调整)。且距离增大可减小X射线束的锥角,降低锥形束伪影(尤其是宽探测器CT),提高图像均匀性。故上述要求是根据临床实际需求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 术要求。且,根据医院前期市场调查,上述条款有三个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均由采购单位结合实际使用需求而设定。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故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4:本项目已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 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采购文件中从评审价格折扣、预付款、允许联合体投标、允许分包等方面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5: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本条款是根据“根据所投 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进行评分,而不是针对品牌的知名度、市场占有率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针对质疑事项6: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综上,贵公司对本事项的质疑不成立。
(三)招标文件
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类型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方法 |
2 | 技术 | 根据所投产品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其在临床使用效果等评分。提供相关说明、证明材料。(评分范围:5、4、3、2、1、0分) | 5 | 主观分 |
3 | 技术 | 安装、调试方案:根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方案进度,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根据方案和措施评审打分。(评分范围:5、4、3、2、1、0分) | 5 | 主观分 |
5 | 商务资信 | 项目维护计划(人员安排,定期巡检等情况),详见商务要求表。(评分范围:2、1、0分) | 2 | 主观分 |
6 | 商务资信 | 培训计划,详见商务要求表。(评分范围:3、2、1、0分) | 3 | 主观分 |
第四章招标需求:标项5: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灵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32排CT)
标段5 | |
绍兴市越城区马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灵芝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32排CT), 数量2台 预算金额:210万元/台,最高限价170万元/台 | |
一、适用范围:用于全身扫描临床应用。 | |
二、主要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功能)及配置要求: | |
2.1 主要技术参数 | |
2.1.1 | 机架系统 |
2.1.1.1 | 扫描架孔径:≥70cm(提供产品注册标准值,不含误差范围) |
2.1.1.2 | 扫描架物理倾角(非数字倾角):≥±30° |
2.1.1.3 | 具备远程遥控摆位功能,技师可在操作台进行升降及进出扫描床操作 |
2.1.1.4 | 机架最快旋转扫描时间/360°:≤0.8s/360° |
2.1.2 | 扫描参数 |
2.1.2.1 | 每圈扫描层数:≥32层 |
2.1.2.2 | 最薄扫描层厚:≤0.625mm |
2.1.2.3 | 扫描视野:≥50cm |
2.1.2.4 | 高清显示矩阵:≥1024×1024 |
2.1.2.5 | 单次螺旋连续最长扫描时间:≥100s |
2.1.2.6 | 最大螺距系数:≥1.8 |
2.1.2.7 | 最小螺旋系数:≤0.15 |
2.1.2.8 | 空间分辨率(X-Y轴)@0%MTF:≥18LP/CM |
2.1.3 | 探测器及数据采样 |
▲2.1.3.1 | 探测器排列:≥32排 |
2.1.3.3 | 探测器单元Z轴最小尺寸:≤0.625mm |
▲2.1.3.4 | 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 |
2.1.3.5 | 每排探测器单元数:≥700个 |
2.1.3.6 | 探测器物理单元总数:≥22000个 |
2.1.3.7 | 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570mm |
2.1.3.8 | 焦点到探测器距离:≥960mm |
2.1.4 | 球管及高压系统 |
2.1.4.1 | 球管阳极热容量(不含等效概念):≥3.5MHU |
2.1.4.2 | 最大球管电压:≥130KV |
2.1.4.3 | 最小球管电压:≤90KV |
▲2.1.4.4 | 最大输出管电流:≥350mA |
2.1.4.5 | 最小可调管电流:≤10mA |
▲2.1.4.6 | 球管小焦点尺寸:≤0.65 mm² |
2.1.4.7 | 球管大焦点尺寸:≤1.68 mm² |
2.1.4.8 | 高压发生器功率:≥32KW |
2.1.5 | 扫描床 |
2.1.5.1 | 最大移动范围:≥1700mm |
2.1.5.2 | 床升降最高高度:≥900mm |
2.1.5.3 | 最大横向进床速度:≥200mm/s |
2.1.5.4 | 扫描床最大载重量:≥200Kg |
2.1.6 | 主控制台计算机系统 |
2.1.6.1 | 内存:≥16GB,硬盘:≥1TB |
2.1.6.2 | ≥24英寸高分辨率液晶平面显示器 |
2.1.7 | 临床应用软件(该机型所有软件,包括但并不仅限于MPR、CPR、SSD、VR、最大密度投影(MIP)、最小密度投影(MinP)、CT血管造影) |
▲2.2配置要求(以下为单台配置) 总数2套 | |
1 | CT主机1套(含智能定位功能) |
2 | 后处理工作站1套(含AI智能诊断软件1套) |
3 | 放射工作站1套(电脑1台、专业显示器(≥3M)2台) |
4 | 防护产品(铅衣、铅帽、铅围脖、铅眼镜、铅方巾)2套 |
5 | 协助医院完成接入PACS系统工作 |
(四)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不一致不符合规定。该项目的技术参数及分值配置系基于临床诊疗需求科学设定,评审因素已经细化量化。该项目采用的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本项目评审中已明确规定:“完全满足得满分50分,其中标注“”的为重要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他一般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如下图所示,该评审标准不违反87号令的规定。该投诉事项,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部分参数设置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该项目的技术参数是遵循适配具体采购单位的临床需求这一原则,而非机械复制其他项目,同期项目因采购包划分、预算限制、功能侧重不同,参数和分值自然存在差异。关于“2.1.2.7最小螺旋系数:≤0.15”,同类型产品中该参数设定满足三家,例如西门子、联影、东软、安科、明峰、万东等,形成有效竞争。关于“▲2.1.3.4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满足的厂商有GE、西门子、飞利浦等进口厂商以及联影、东软、明峰、安科、万东等国产厂商,形成有效竞争。关于“2.1.3.7焦点到扫描野中心距离:≥570mm”,该条款同类型产品中参数设定满足三家,如飞利浦、联影、东软、明峰、赛诺威盛、宽腾等三家及以上厂家均能同时满足上述条款,形成有效竞争。投诉人仅仅因为该项目与标项1、标项2、标项4参数设置要求存在差异,而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明材料,就认为影响公平竞争,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技术参数设置存在倾向性,不能形成有效竞争。开标结果显示,该项目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可有效参与项目竞争,不存在“限定特定品牌的情况”,充分保障了项目的竞争性,中标供应商得分差异是评审专家根据技术方案、文件响应度、供应商参与情况等考虑给出的正常评标结果。故其技术参数设置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中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这一要求,并不存在参数设置的倾向性。在该项目中,投诉人作为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无论评标结果如何都不会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其与符合性审查行为之后的评审活动及其采购结果不具有利害关系。投诉人仅仅根据评标结果中,在技术得分上其他品牌与联影、明峰得分差距大,就认定技术参数设置总体上倾向于联影、明峰,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主张技术要求设置排斥中小企业,采购需求调查不具有代表性。该项目采购需求经“实证调研→专家论证→合规校验”三部流程确定,程序合法需求合理。参数设置中未设置“企业注册资本下限”、“品牌排他”等排斥性内容,不存在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条款,得分存在差距是“技术方案质量差异”的市场结果,与企业规模无关。且投诉人在供应商意见收集阶段,并未向采购人给出相关参数设置的反馈意见,采购人并没有收到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或者口头的反馈意见。故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中的第三个评审因素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有利于知名品牌产品;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判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该项目评分标准中已明确了根据整体设计、工作原理路径、制造工艺、临床效果等进行打分,并且设置了量化的分值区间,不得超出“5、4、3、2、1、0”的分值范围,专家应当基于投标文件的说明和证明材料来打分,并不存在歧视中小企业的情况。投诉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关于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64排以下)项目(三)(编号:ZZCG2025D-GK-13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绍兴市越城区财政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