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文件内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出台。
三、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越城区实际,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划分、建房条件、规划管理、用地审批、批后监管、建设施工、验收登记、责任追究、其他事项等十一项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明确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范围、地类、建设类型等方面。
2.基本原则。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以户为单位申请、审批原则、收费规定以及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基本原则。
3.职能划分。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部门、镇街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职责。
4.建房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申请使用宅基地建房的情形、宅基地使用申请不予批准的情形、建房户的认定、建房人口的计算、规划管控区域内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保障以及危旧房的维修等方面的农村村民建房条件。
5.规划管理。从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依据、审批原则、宅基地退出利用等方面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6.用地审批。从用地审批流程,需提供的申请资料,用地面积标准、容积率、可计面积和层高,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未经批准的农村住房的补办手续,用地需求管理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明确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
7.批后管理。明确农村宅基地批后的“四到场”管理、日常巡查、验收、违法处置等监管方式以及批文撤销管理。
8.建设施工。明确农村住房的建设要求、建设风貌、施工图设计、工匠管理、施工合同签订、挂牌告示施工等要求。
9.验收登记。明确农房验收及登记发证要求。
10.责任追究。明确建房村民、承建方和部门、镇街工作人员责任追究方式。
11.其他事项。明确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的监督管理方式。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越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解读人:陶志军 谢成辉
联系电话:0575-88155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