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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602592878027C/2026-1010320456

  • 组配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越城区政府办公室(区外事办、区数据局)

  • 发文日期:

    2026-02-06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件编号:

    越政发〔2026〕1号

  • 统一编号:

    DYCD00-2026-0001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12 15: 2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      

202626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46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禁火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灰积肥、炼山、烧田坎草;

(三)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四)严禁进山狩猎、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玩火自娱;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当地镇(街道)和村(居)等基层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向当地镇(街道)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区森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575-8821811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值班电话:0575-88137690

七、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标语、宣传单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防火禁令家喻户晓。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 越城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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