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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602580366139P/2026-1010319953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越城区文广旅游局

  • 发文日期:

    2026-06-30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公布2026年涉旅游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 2026-07-31 10: 17 浏览次数:

自开展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纠治工作以来,绍兴市各级文旅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各类涉旅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现选取我市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未按规定载明合同必备事项案

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经营“2025年12月5日-10日张家界、长沙6日”旅游线路产品时,与游客签订的《浙江省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中,“旅游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法定必填栏目均为空白,未按规定载明合同必备事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2026年3月,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未告知旅游目的地接待社案
  绍兴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苏州、南通三日”旅游行程,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行程单等均未告知旅游目的地接待游客的旅行社情况。绍兴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绍兴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绍兴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组团并已成行的编号为“HT33/SF03 1-2022”、旅游线路为“九华山二日游”的境内旅游合同,全陪“导游”沈某未取得导游证,但在该团中提供全程导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绍兴市越城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对绍兴市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绍兴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某罚款2000元,对提供导游服务的沈某罚款1000元。

案例四: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案

丁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擅自为3名游客提供景区讲解等导游服务,并收取共计150元导服费,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丁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年6月30日


 




信息来源: 绍兴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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