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宏盛泰獭兔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为2022年12月31日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5】556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