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抽取同一产品2件,其中1件作为检样,1件作为备样。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 检验项目和依据
表1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备注 | |
1 | 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 | GB/T 18043-2013; GB 11887-2012; QB/T 2062-2015 | 强制性条款,非镶嵌饰品不适用 | |
2 | 珠宝玉石名称 | GB/T 16552-2017 | / | |
3 | 质量 | GB/T 36128-2018 | 适用于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饰品 | |
4 | 标识 | 印记 | GB 11887-2012、 GB/T 31912-2015 | 适用于贵金属及其镶嵌的珠宝玉石饰品 |
饰品名称 | / | |||
质量 | 以质量作为结算依据的饰品;主石大于0.10ct的镶嵌钻石饰品应标注钻石质量 | |||
产品标准编号 | / |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名称 | / | |||
生产者企业(或销售企业)地址 | / |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 | |||
中文警示说明 | / |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除GB 11887-2012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外。其它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若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条件,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判定。
复检时优先以原检验样品复检,如果原样情况不满足复检要求时,应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同时向任务下达部门告知原样不满足的情况说明。复检时如对贵金属材料及纯度(含量)项目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依据GB11887-2012标准中规定的仲裁方法进行检验。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18043-2013 《首饰 贵金属含量的测定 X射线荧光光谱法》
GB 11887-2012 《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 16552-2017 《珠宝玉石 名称》
GB/T 16553-2017 《珠宝玉石 鉴定》
GB/T 36128-2018 《珠宝贵金属产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QB/T 2062-2015 《贵金属饰品》
GB/T 31912-2015 《饰品 标识》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的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参照推荐性标准要求判定。
3.3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明示质量要求,未达到××标准规定”。(注:××为具体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