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凯希贸易有限公司、绍兴千机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信缘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绍兴市豫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单位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均为2023年12月31日之前经本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均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和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案发,你单位既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你单位亦未向本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6〕392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