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绍兴三山石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绍兴香桂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越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当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越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耀杰汽车钣金油漆店、绍兴灵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忝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铭斯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新经针纺织厂、绍兴市公光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承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茂棵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增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明,上述15家单位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上述单位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分别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案发,均未改正且均无法与上述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上述单位均未向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上述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6〕481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