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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6023077002985/2026-1010320326

  •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2026-09-30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绍兴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等15家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9-30 14: 47 浏览次数:

绍兴市天勤广告有限公司、绍兴三山石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绍兴香桂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越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市当代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越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市镜湖新区耀杰汽车钣金油漆店、绍兴灵睿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忝越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铭斯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新经针纺织厂、绍兴市公光绣品有限公司、绍兴承海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市茂棵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增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系本局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已连续两年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2023、2024年度报告,分别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至案发,均未改正且均无法与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取得联系,你单位亦均未向本局办理注销登记。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处罚〔2026〕562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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