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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单位系我局辖区内的企业,均为2023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但你单位已连续2年及以上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我局在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检查中发现,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且均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要求听证,应于本告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绍越市监罚告〔2026〕329号)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