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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6023077002985/2025-1010320270

  •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越城区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2025-11-18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越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6-08-05 10: 13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原则。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加强对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避免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事发地镇(街道)应加强协作、迅速反应、科学评估、妥善处理,及时把有关情况上报区政府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并迅速采取救治和控制措施。

3)坚持预防为主,日常监测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有关国家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4级别。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1.1 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 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2 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2.1 受污染食品流入我省2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2.2 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2.2.3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

2.2.4 事故危害严重,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报市政府同意的;

2.2.5 省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3.1 受污染食品流入本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3.2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3.3 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上报市政府同意的;

2.3.4 市级及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2.4.1 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4.2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中毒人数30人(含)以上99(含)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4.3 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安委转为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食药安委主任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区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区食药安委成员单位根据相关应急职能,在区食安委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区食安办转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食药安办主任)担任。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指导、检查、督促事发地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协调等工作。

工作人员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成员单位抽调。必要时,区食安办与区应急管理局同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

3.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

制以及有关部门设置或协作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4.1 区纪委(区监委):负责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4.2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指导和帮助制定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及报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监管以及负面信息的协助工作。

3.4.3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宗教活动场所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宗教活动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3.4.4 区委政法委: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协助开展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3.4.5 区信访局:负责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4.6 区发改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项目的立项与管理;组织对储备粮油质量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粮油质量的监督检查,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参与事故后的有关恢复工作。

3.4.7 区教体局: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体育赛事等重大活动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3.4.8 区科技局:负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3.4.9 区公安分局:负责涉嫌刑事犯罪食品安全事故的侦查工作;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群众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4.10 区司法局:指导、协调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协调引导律师等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3.4.11 区财政局:负责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配合事故的善后工作。

3.4.12 区建设局: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3.4.13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污染、变质等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3.4.14 区农水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畜禽屠宰加工、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禽屠宰加工、生鲜乳收购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4.15 区文广旅游局: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参与旅游景区食品安全重大检查行动;参与旅游景区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3.4.16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品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4.17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在事故处置时统一调度。

3.4.18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负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应急预案,具体协调应急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依法开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对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及时在食品相关产品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3.4.19区综合执法局:协助做好由于流动摊贩中不洁食品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3.4.20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对林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林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3.4.21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由于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污染物控制和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

3.4.22 区法院:负责食品安全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

3.4.23 区检察院:负责食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支持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工作,依法办理暴力抗法案件。

3.5 应急处置工作组设置及其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5.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安办)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会同卫健、公安等相关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调查情况,分析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3.5.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监督、指导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5.3 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地卫生医疗部门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3.5.4 社会稳定组

由区委政法委、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信访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负责防范敌对势力插手破坏,加强社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3.5.5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3.5.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 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情引导工作。

3.6  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各镇(街道)要制订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照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及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由主要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或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镇(街道)牵头负责。对需要市、区层面协调处置的跨设县(市、区)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级应急指挥机构向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区域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品安全问题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4.2  预警

4.2.1 预警信息发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健部门和有关方面要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4.2.2  预警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5 信息报告与通报

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5.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报告。

5.1.2 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报告。

5.1.3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区卫健局报告。区卫健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1.4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机构报告或举报。

5.1.5 区卫健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1.6 相关职能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

5.1.7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5.1.8 当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食药安办和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5.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6.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区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

6.2.1 I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委应立即启动I级应急响应。区食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务院、国家相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2 Ⅱ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区食安委应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食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3 Ⅲ级应急响应。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区食药安委应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食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2.4  Ⅳ级应急响应。经区食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食药安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转为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指示和部署,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一起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区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处置情况,事发地镇(街道)应及时将事故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及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区食安办备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3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6.3.1 医学救援。医疗救治组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6.3.2  现场处置。事故调查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3.3  流行病学调查。事故调查组要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6.3.4  检测分析评估。事故调查组要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样品及时进行检验检测。专家咨询组要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6.3.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统筹进行事故信息发布,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6.3.6  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稳定组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6.4.1 响应级别调整。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照调整前后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调整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食药安委调整级应急响应,区食药安委调整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6.4.2  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终止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终止级应急响应,事发地设区市食药安委终止级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食(药)安委终止级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续应急处置; 

4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监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国家部委及牵头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总结评估分别报告区政府区食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事发地政府的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部门,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市食安委和区委、区政府

7.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8.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及时收集。

8.3 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当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 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 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8.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8.7 宣传培训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利用网站、媒体等多种形式,主动实施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活动。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食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区食安办会同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对各镇街及部门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关部门,每3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越城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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