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绍兴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非住宅物业(含商业、办公等)的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下列房屋应交存维修资金:
(1)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代为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交存标准为:多层房屋(总层数6层及6层以下)40元每平方米,高层房屋(总层数6层以上)57.5元每平方米,房屋的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测绘成果报告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未售出的物业(含配套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
(2)出售公有住房,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六条 交存所需提供资料
(1)测绘成果报告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单位营业执照
(4)房屋分户清册
(5)其他
第七条 业主分户帐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的30%时,应按当年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书面通知业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业委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委托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续交工作,并及时将续交的专项维修资金移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申请使用范围
(1)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限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除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外,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本细则所称的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计算(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分别计算)。
(2)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由相关业主按照其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项维修资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在其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3)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混合物业,其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在相应分户账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4)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养护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程序
(1)申请人:由已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无业委会的由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或由业委会委托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申请。
(2)申请人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报业主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审核并签字盖章。
(3)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申请人向管理机构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4)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对单个项目申请使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申请人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施工单位。无能力组织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相关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5)工程竣工后,由业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竣工验收证明。
(6)单个申请项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聘请独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费用列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7)维修工程决算费用超过预算金额的1.1倍时,超额部分工程费用需经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8)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后,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无异议的,一次性划拨资金;单个申请项目在10000元以上的可申请分批划拨资金。
第十条 申请所需提供资料
(1)绍兴市越城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2)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公告(公示期7天);
(3)项目维修使用、更新改造的基本情况表;
(4)工程使用预算分摊清册及公示证明(公示期7天);
(5)业主分户分摊维修资金的征求意见表及汇总表;
(6)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7)工程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公开招标文件;
(8)工程使用决算分摊清册及公示证明(公示期7天);
(9)维修项目验收报告(由业委会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10)工程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审计报告;
申请分批划拨:当申请人提供上述1-7项资料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预付款70%;当申请人提供上述资料8-10项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拨尾款。
第四章 应急备用金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5%设立应急备用金,用于紧急情况下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第十二条 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房屋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的,或经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要求立即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会议由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所属街道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业委会、相关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讨论通过后,可直接拨付申请额度百分之五十的应急备用金,维修完毕后按实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按照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代为履行业主委员会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申请和使用等的职责。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17日起施行。绍兴市越城区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于2019年11月21日印发的《越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操作细则》同时废止。
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