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调整(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法律政策依据 | 调整内容 | 调整原因 |
1 | 越城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 1166-2019)、《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 205-201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浙建〔2013〕5号)
| 取消制订 | 根据省级文件导向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决定不再制定 |
| 2 | 关于越城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 | 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绍政发〔2025〕2号) | 取消制订 |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不再作为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拟调整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