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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6020025811362/2026-98019

  •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

  • 发布机构:

    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2026-08-06

  •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对区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6-08-06 15: 33 浏览次数:

周尧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 健全职业化培训体系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越城区作为市辖区,辖区内现有绍兴市人民医院等6家市级医院,区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仅越城区人民医院1家。2025年5月,经浙江省卫生健康综合保障中心批准,绍兴市人民医院已挂牌成为浙江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统筹开展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逐项研究并落实推进,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明确准入资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颁布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2024〕21号)对医疗护理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了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申报人员需年满16周岁,具备初中及以上学业水平,且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均需达60分(含)以上方为合格。

二、关于统一培训标准

根据《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发〔2019〕49号)要求,承担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开展培训。绍兴市人民医院作为培训基地,围绕理论、实操及职业素养,组织开展为期100课时的系统培训,重点强化老年患者、新生儿及失能康复人员照护等专项内容。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浙江省卫生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确保培训质量同质化。

三、关于构建再学习机制

目前,除依据《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开展培训外,浙江省已结合本省实际编制《浙江省医疗护理员培训教程》,进一步细化了培训内容与方式。同时,省级部门正持续探索完善医疗护理员管理细则、培训体系及服务提升举措。待相关标准规范出台后,我局将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部署,配合做好医疗护理员继续教育和动态管理工作。

四、关于建立社区实训点

目前,越城区共有绍兴市福利中心、绍兴市福利院、东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绍兴绿康老年康复护理院和绍兴复康护理院等5家医养结合机构。同时,我局也在持续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市级部门及市人民医院的培训安排,积极对接协调上述机构,配合做好“医疗护理员实训点”设置工作,为学员提供就近便捷的实践场所。

五、关于“星级+积分”管理模式

当前,医疗护理员评定工作由第三方评价机构负责,该机构由绍兴市人社局统一管理,越城区暂无评定权限。今后,我区将积极配合市级部门工作部署,探索推进“星级+积分”管理模式,逐步构建适应辖区实际的医疗护理员动态管理体系,促进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和职业荣誉感双提升。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吸纳您的建议,持续推动医疗护理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恳请您继续关注并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人:童华英,联系电话:0575-88010667)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17日      

信息来源: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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