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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9- 29 12: 53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绍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绍法制办发〔2015〕5号)有关规定,现就报送备案的《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必要性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于2017年7月1日实施,明确了影响我省的十四类气象灾害,规定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机制,同时对预警信号传播和应急处置等作出了相关要求。2018年1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浙政办发〔2018〕12号),2018年7月18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印发了《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绍政办发(2018)44号),逐级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体现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和权威发布的精神。

目前,我区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空缺。为充分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消息树”作用,明确区气象局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职责,规范媒体、通信运营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中的职责和义务,促进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全社会应急响应机制建设,落实《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等法规要求,亟须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以规范。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

(二)《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32号);

(三)《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

(五)《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44号)。

三、文件主要内容

(一)框架

《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文件意义、依据和适用范围(第一、二、三条);第二部分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职权单位及属地化发布制度,并明确越城区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第四、五、六、七条);第三部分对地方媒体及通信运营企业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的时间与频次提出了相应的要求(第八、九、十条);第四部分明确防灾减灾相关部门、公共场所等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方面需承担的义务(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

(二)内容

《办法》第一至三条明确了制定意义、依据和适用范围,明确“本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分类和标准按照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执行”。

《办法》第四至六条规定区气象局是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部门,并明确了区气象台是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职权单位,同时规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依据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

《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越城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权威传播渠道,并规定媒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过程中须使用正确、完整的预警信号信息,并只能引用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传播。依据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和浙政办发〔2017〕3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的权威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第八至十条规定传播媒介收到区气象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要在15分钟内完成播发,并明确了电视、广播等权威传播渠道的具体播发时间和播发频次,通信运营企业也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快速传播绿色通道,协助发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防灾减灾中的先导作用。依据为《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至十四条鼓励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加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再传播的设施建设;明确各镇街和防灾减灾救灾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社会传播设施转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工作,扩大预警信息接收人群覆盖面,并充分利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宣传工作。

四、文件起草过程

2018年7月24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绍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后,越城区相关《办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启动。

2018年7月27日,完成和市局职能处室关于越城区《办法》起草工作对接。

2018年8月1日,完成《办法》初稿起草。

2018年8月9日,完成局领导班子审议,经局内讨论修改后进一步完善。

2018年8月10日,提交区府办农政科初审。

2018年8月16日-8月20日,向区委宣传部、区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等30多个部门(单位)和17个乡镇(街道)广泛征求意见,3家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其余逾期未反馈。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建议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联系人:吉宗伟,联系电话:85155203)

 

绍兴市越城区气象局(印章)

2018年9月3日


信息来源: 区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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