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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19-83766 生成日期 2019-09-0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53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0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越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53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04 有效性: 有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越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6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为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建设“三个越城”总体目标,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全面推动越城经济发展质量、效率、动力等变革,加快培育越城经济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省、市、区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建设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审对象

本办法所称越城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包括“越城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和“越城区区长质量奖 ‘提名奖’”(以下简称“区长提名奖”),其中“区长提名奖”为“区长质量奖”的附属奖项。

“质量奖”主要授予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积极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的各类组织。

二、组织管理

(一)区政府成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长任副主任,区法院、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建交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组相关领导为组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审批区长质量奖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审查表决、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区政府批准区长质量奖拟奖组织。

(三)评审办主要职责是:制(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评审、公示、宣传和培育工作;组建评审组,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委派观察员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向评审委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名单;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对获奖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监督。

(四)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含行业专家)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对组织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出具资料和现场评审报告并按照标准要求打分。

(五)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掌握科学的评审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独立判断、沟通能力和书写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三、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农业、工程建设、服务组织(指实际纳税在越城区的企业或组织),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实施了有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基础工作扎实,品牌创建成绩显著。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者同类型组织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未出现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经营亏损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近三年内依法纳税、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四、评审标准和程序

(一)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组织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总评分及现场评审得分均不得低于600分。

(二)评审程序

1.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越城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企业的质量工作业绩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经镇街签署推荐意见后送评审办。

2.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3.评审评价。

资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开展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

综合评价:评审办对资料评审得分(加权30%)、现场评审得分(加权70%)进行加权计算得出“总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按高分到低分,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组织名单。

4.审查表决。评委会在听取评审办评审情况汇报和查阅有关评审资料后,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区长质量奖”的初选授奖名单。会议应由评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投票应有2/3以上评委会成员参加方才有效,获奖者需得到到会评委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并按得票数多少确定。

对进入表决环节但未入围“区长质量奖”初选授奖名单的组织,由到会评委会成员1/3以上赞成产生“区长提名奖”。

5.初选公示。评审委审核获奖名单后由评审办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主任审查,必要时提交评委会审查。

6.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组织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五、表彰奖励

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每年不超过5家,每家奖励10万元。

对于获得“区长提名奖”的组织由区政府进行表彰。

六、监督和管理

(一)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荣誉的,取消荣誉资格,收回奖金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等申报区长质量奖。

(二)获奖企业要及时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定期向区评审办书面报告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情况,评审办对获奖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企业持续改进,不断追求卓越。

(三)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长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并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限期改正。

(四)组织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1.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的;

2.用户对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实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4.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泄露参评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已,公正廉洁,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违反规定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制定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越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实施办法》(越政办发〔201745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区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