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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592878027/2019-83764 生成日期 2019-08-29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失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51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07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越政办发〔2019〕51号 统一编号: DYCD01-2019-0007 有效性: 失效 打印

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829       

(此件公开发布)


 

越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越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区科技局是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

  (二)负责编制和发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审查申报资料,组织项目评审、考察、审计、公示等;

  (三)负责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

  (四)负责组织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登记、认定、专项统计、考核指导及资助资金的绩效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二章   

  第六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项目运营单位自主建设、自主管理,建设完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向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登记,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孵化器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越城区内注册登记),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比不少于50%;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5年自主支配权,保证孵化器的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

  (五)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

  第八条 众创空间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越城区内注册登记),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且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属非自有物业的,应当保证至少3年自主支配权,保证众创空间的持续、稳定运营。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5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三)设立专门的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

  (四)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个);

  (五)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六)具备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创业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或签约合作设立面向创业者、创业团队及初创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实际投资项目不少于1个。

  第九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登记申报程序:

  (一)申报机构向区科技局提交认定登记申请材料。

  (二)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在区政府政务网站公示。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合格机构以区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颁发登记证书、牌匾。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投资运营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人才、经费等条件保障;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

  (四)按照区科技局和区统计局对孵化器规范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以科技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群体。

  创业团队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初创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且注册地在众创空间内。

  第十三条 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租赁面积一般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区科技局对纳入登记范围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并按照绩效评价予以奖励性补助。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建立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评价,并根据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按照要求开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将作为绩效评价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绩效考评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考估结果不合格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评为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考核的,取消其区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绩效考评为不合格,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

    (一)未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或统计数据造假的;

    (二)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的;

    (三)擅自改变孵化器经营范围的;

    (四)有违章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服务不好,受到入驻企业有效投诉10宗以上的;

  整改完成后,由区科技局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和国家级孵化器培育单位自动纳入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范围;国家级、省级备案众创空间自动纳入区级众创空间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登记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科技局报告,区科技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备案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省、市区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五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六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八条 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健康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专职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为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业务代办、创业辅导、信息咨询、业务对接等孵化服务的管理人员,与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第三十条 科技企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小微科技企业产业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越城区(高新区)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越政办发〔201690 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区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