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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政策解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调整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 11- 02 10: 56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制定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关于绍兴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110号)。

二、主要内容

统一目录分为两部分,即纳入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处罚事项部分以及对应的职责边界部分。

(一)行政处罚事项部分。涉及发展改革领域: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1项;经信领域:新型墙体材料2项;教育领域:教育行政2项;公安交通领域:人力客运三轮车3项、人行道违法停车2项,共5项;自然资源领域:城乡规划16项;建设领域:历史建筑7项、房地产业42项、勘察设计1项、建筑业72项、市政公用64项、市容环境61项、城市绿化11项,共258项;水行政领域:水事管理61项;应急管理领域:安全生产8项;人防领域:人防(民防)21项;地震领域:防震减灾共2项;气象领域: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事项,共2项;农业农村领域:农村环境卫生1项;林业领域:风景名胜区12项;市场监管领域: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1项;生态环境领域:生态环境3项。共15个领域22个方面395项事项行政处罚事项。

    涉及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的,相对应的行政处罚事项也同步调整,不再另行公布。

(二)职责边界部分。此次划转对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原则上按照许可的后续监管、未取得许可的监管、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和对不特定对象的监管等不同类型,分别确定监管和处罚之间的职责边界,落实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任务分工。

三、实施期限

20201026日起施行。

四、注意事项

    此次划转的15个领域22个方面395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本《方案》由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读,解读人:法制科 ,联系电话:88245532

 

 

信息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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